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籍的編配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因此可獨立使用及移轉的個別房屋將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如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的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則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建物合併登記,並申請門牌併編,才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如又符合自住房屋或公益出租人的出租使用標準,則打通合併的自住房屋戶數更可認定為1戶。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法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內等要件。該局舉例,如有民眾名下房屋超過5戶,但因超過全國合計3戶的限制,因此僅有3戶適用自住稅率。之後可透過相鄰戶合併打通成1戶,讓所有房屋適用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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