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更90%同意還是動不了?專家:不是門檻不夠高,是需要政府替公共利益背書
M傳媒/綜合報導
很多人以為,都更只要同意率過了法定門檻,送進市府審議,接下來就等著拆屋、蓋新房、分回新家。但真正走過都更流程的人都知道,現實沒有這麼簡單。
一個都更案即使拿到八成、九成住戶同意,只要最後卡在少數不同意戶,仍可能拖上十年、二十年。對多數同意戶來說,最無奈的不是不知道門檻在哪裡,而是明明過了門檻,案子卻還是卡住。這也讓台灣都更長年陷入一個尷尬局面:法律上看似採多數決,實務上卻常常像共識決。
有建設業者直言,問題不只是「同意率不夠」,而是都更制度在執行端缺少一套讓政府敢於介入的正當性架構。換句話說,都更過門檻是一回事,能不能真正動工,又是另一回事。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不同類型都市更新案有不同同意比率門檻。很多地主與住戶以為,只要達到法定同意比例,就等於取得改建保證。但真正卡關的地方,往往不是送件資格,而是後續審議、權利變換、拆遷協調,以及少數不同意戶是否願意配合。
尤其一旦走到代為拆除或遷移階段,地方政府面對的壓力就不只是法律條文,而是社會觀感、政治風險與憲法層次的權利衝突。對政府來說,只要房子不是海砂屋、紅單危樓,沒有立即明顯公共危險,要啟動公權力介入私人財產,就很容易被外界質疑是不是在幫建商強拆。
這也是都更核心矛盾:多數同意戶認為自己也有權利追求安全居住、改善老舊環境、降低地震風險;不同意戶則主張財產權、居住權與原居住生活不應被多數人剝奪。當兩邊權利都不是空話,政府如果沒有足夠清楚的公共利益理由,就很難有底氣往前推。
過去社會對都更最敏感的地方,就是擔心公共利益被包裝成私人開發利益。若一個案子只是讓地主分回更多坪數、讓建商取得利潤、讓市容看起來比較新,這樣的理由很難說服社會接受公權力介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之後,都更程序更被要求重視正當行政程序、資訊揭露與利害關係人參與,這也讓地方政府在面對爭議案時更加謹慎。
因此,真正要讓都更動起來,不能只喊提高同意率,也不能只要求政府「依法代拆」。更重要的是,必須重新回答一個問題:這個都更案除了讓原地主與實施者受益之外,對整座城市到底貢獻了什麼?
專家認為,未來都更若要取得更強的正當性,就必須把「積極公共利益」做出來,而不是只把公共利益寫在報告書裡。舉例來說,若更新案能提供社區急需的公托、公幼、長照空間,或釋出人行道、退縮綠帶、改善無障礙環境,甚至配合都市計畫打通瓶頸道路、改善停車與消防動線,政府在面對爭議時才比較能說清楚:這不是單純幫建商推案,而是在改善整個街廓與社區公共環境。
問題是,現行制度對願意提供公共利益的實施者,誘因仍然不足。建商願意讓利、捐公益設施,實務上仍可能一樣排隊審議、一樣面對跨局處協調、一樣卡在拆遷程序。如果多做公益沒有換來更明確、更可預期的行政效率,市場自然不會積極投入。
因此,未來都更制度若要突破,關鍵可能不是再把同意門檻調高,而是建立「公共利益換行政效率」的明確機制。當實施者提供的公共貢獻達到一定標準,例如托育、長照、社宅、人行空間、道路改善、消防救災動線等指標,政府就應該提供跨局處一站式審查、審議加速與更明確的拆遷協調程序。
這樣的制度設計,才能把都更從「建商與地主分利益」的零和賽局,轉成「社區、城市、住戶共同受益」的公共工程。
M編:都更卡關,問題不只是同意率
同意率是進門票,不是動工保證書。八成、九成同意,代表案子有推動基礎,但不代表政府可以忽略少數人的財產權與居住權,也不代表公權力可以沒有正當性就直接介入。
真正的關鍵,是都更案能不能把「公共利益」講清楚、做出來、讓市民看得到。
如果更新只是讓房子變新、地主分回更多、建商賣出更高單價,政府當然會怕被貼上圖利標籤。但如果更新案能提供公托、長照、綠帶、人行空間、道路改善、防災機能,並且讓社區居民實際受惠,那公權力介入的正當性就會大幅提高。
台灣都更要走出泥淖,不能只靠提高同意率,也不能只靠地方政府硬起來。真正需要的是一套清楚的交換邏輯:你創造越高公共利益,政府就給你越高行政確定性。否則,即使同意率90%,都更還是可能卡在最後一哩路;而老屋繼續老、危險繼續存在、多數住戶的安全居住權也只能繼續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