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違建處理懶人包|新舊怎麼分、會不會拆?一張表看懂你家違建在不在安全名單

六都違建處理懶人包|新舊怎麼分、會不會拆?一張表看懂你家違建在不在安全名單

【M傳媒/綜合報導】

違建問題牽涉公安與居住權益,六都各自訂有處理規則,新舊違建的劃分日期與處理方式差異極大。「拍照列管」不代表合法,搞懂規定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台北市:新違建即報即拆,既存違建裝修須申請

台北市以民國84年(1995年)1月1日為界。

新違建(84年1月1日以後):即報即拆。

既存違建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拍照列管。

特別注意:台北市規定,屋頂既存違建若涉及天花板、隔間牆等裝修行為,須事先向都發局申請許可;未申請擅自施工,一律改列優先拆除對象。

舊有房屋53年以前):另依法規處理。

新北市:三軌制,98年6月25日為分水嶺

新北市以民國98年(2009年)6月25日為界。採三軌制分類執行:

  • 第一軌:當年度及近五年新違建、危害公安者 → 優先拆除

  • 第二軌:非屬第一軌之新違建 → 次優先

  • 第三軌既存違建(98年6月25日以前)→ 拍照列管

桃園市:85年8月15日為舊違建分界

桃園市以民國85年(1996年)8月15日為「舊違章建築」分界,違法情節輕微的既存違建(如一定面積以下的雨遮、花架等)得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施工中違建列為最優先拆除對象。

台中市:100年4月20日為界,既存違建列管緩拆

台中市以民國100年(2011年)4月20日為界。

  • 新違建(100年4月21日以後):即報即拆

  • 既存違建(100年4月20日以前):列管緩拆

特別注意:「緩拆」不等於合法。既存違建僅暫緩拆除,不涉公安者雖可有條件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但若影響公安,仍會被優先排拆。

台南市:99年12月25日為界

台南市以民國99年(2010年)12月25日為界。

  • 新違建:99年12月25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擅自建造者

  • 既存違建:99年12月24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擅自建造者

優先拆除對象:興辦公共建設須拆除者、妨礙公共安全者、妨礙公共交通者、新違建達一定規模者(法定空地水平增建超過30平方公尺、屋頂垂直增建達二層樓以上等)。

高雄市:101年4月1日為界

高雄市以民國101年(2012年)4月1日為界。

  • 既存違建:101年4月1日以前已興建完成

  • 新違建:101年4月2日以後始興建完成

特別注意:高雄市既存違建無論有無影響公共安全,均應予拆除,僅拆除先後次序不同,並非就地合法。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的雨遮、棚架等特定輕微違建,得拍照列管。

六都違建處理重點對照

縣市 新舊違建劃分日期 既存違建處理原則
台北市 84.1.1 53.1.1~83.12.31者拍照列管;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須申請許可
新北市 98.6.25 三軌制,既存違建屬第三軌拍照列管
桃園市 85.8.15 情節輕微者拍照列管
台中市 100.4.20 列管緩拆
台南市 99.12.25 依規模排定優先順序
高雄市 101.4.1 無公安疑慮者拍照列管,但仍應拆除

重點提醒

  • 各縣市「既存違建」定義與劃分日期不同,判斷時應以該縣市公告為準。

  • 「拍照列管」或「列管緩拆」僅代表暫緩執行拆除,不等於就地合法。若日後影響公共安全或進行違法裝修,仍可能被優先拆除。

  • 六都中僅台北市針對「屋頂既存違建之室內裝修」訂有申請許可的具體規範。

(M傳媒/懶人包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