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屋主「我不知道」想賴帳?漏水抓到了想甩鍋 專家:不知情照樣要賠!
【M傳媒/調查報導】
「我住的時候又沒漏水,關我什麼事?」
這是多少買到漏水屋的受害者,最常從前屋主口中聽到的鬼話。新北一名屋主交屋三個月發現屋簷及外牆滲水,抓漏師傅直言是「前屋主安裝設備時矽利康沒補好」。結果前屋主兩手一攤:「我不知道,我不處理。」
不知道就可以不用負責?
根據《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房屋在交付時,沒有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的瑕疵。漏水會影響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法院向來認定屬於「物之瑕疵」。
關鍵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不以賣方是否知情或故意隱瞞為前提。
白話文:管你知不知道,房子有問題就是你的事。
台北一名女子小茉(化名)買中古屋後發現浴室漏水,前屋主阿聖(化名)也說「我不知道」,還說自己「誠實填寫現況說明書」。結果法院判賠28萬3270元。
「即使是中古屋交易,也不能因賣方依自己認知填寫現況說明書,就免除法律上的瑕疵擔保義務。」
「現況交屋」是免死金牌?
很多人以為契約寫了「現況交屋」就沒事。大錯特錯。
基隆一名吳姓男子買中古屋,契約載明「現況交屋,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結果天花板漏水、鋼筋裸露,告上法院後敗訴,因為他簽了「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
但這是例外中的例外。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即使契約註明「現況交屋」,屋主仍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房市專家也指出,除非不動產說明書中清楚揭露屋況瑕疵、買方知悉後仍願意購買,否則「現況交屋」四個字,擋不了漏水求償。
時效關鍵!
根據《民法》第365條,買方因物有瑕疵而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的權利,必須在通知賣方後6個月內行使;自交屋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本案交屋僅3個月,完全在法定時效內。
但時間不等人。 超過6個月不起訴,權利可能消滅。如果前屋主是「故意不告知瑕疵」,6個月的限制則不適用。
三步驟自保
第一步:保全證據,別急著修
拍照、錄影、記錄日期與天氣。請抓漏師傅出具書面檢測紀錄或估價單,載明漏水原因研判為「前屋主安裝設備時矽利康填補不完善所致」。
千萬不要急著找人來修,一旦把漏水點封掉、把矽利康重打,現場證據就沒了。到時上法庭,你拿什麼證明是前屋主的問題?
第二步:寄發存證信函
用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前屋主,載明漏水事實、師傅研判原因、要求處理期限,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三步:評估訴訟成本
若修繕費用不高(幾萬元),訴訟可能不符成本效益。但若金額較大(數十萬以上),或你嚥不下這口氣,告下去,法院站在你這邊。
房子是你的、漏水是事實、原因是前屋主施工不當,這筆帳,前屋主賴不掉。
交屋三個月,還在法定時效內。現在不行動,難道要等6個月過期、等5年除斥期過了,才來後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