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養也會改變繼承權|養子女能繼承養父母 終止收養後權利關係跟著變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收養會直接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會影響遺產繼承、扶養義務及親屬身分。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
情情提醒,辦理遺產繼承時,除了確認血緣關係,更要查明收養是否有效成立、是否已終止,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親屬身分。
一、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具有相同繼承地位
合法收養成立後,養子女原則上成為養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與親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地位。
例如養父死亡,留下配偶、親生兒子及養女,在沒有遺囑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三人原則上各繼承三分之一。
養女的身分不會因此受到差別待遇。
二、收養期間 本生家庭繼承權原則停止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停止。
因此,養子女在有效收養期間,通常由養父母家庭取得相應的法定繼承身分,對本生父母家庭的法定繼承權則原則上停止。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須依個案處理。
三、繼親收養有例外 原本親子關係繼續存在
夫妻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屬於常見的繼親收養。
例如母親再婚後,由繼父合法收養子女,子女與本生母親的親子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停止。
這類案件在辦理繼承時,應分別確認與本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避免漏列或誤列繼承人。
四、養父母也可能繼承養子女
收養建立的親子法律關係具有雙向效力。
養子女死亡時,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依法律繼承順位輪到父母,養父母原則上可以父母身分繼承。
因此,收養同時會影響養父母及養子女雙方的繼承權利。
五、終止收養後 本生家庭權利義務原則恢復
依《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恢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法律親子關係終止,未來法定繼承資格也會隨之調整。
但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保障。
繼承資格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關係判斷,收養終止也須考量其生效時間及既有權利。
六、養父母過世後 仍有聲請終止收養的程序
《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如果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可以不予許可。
因此,養父母死亡後,收養關係仍可能經法院程序終止,但已經發生的繼承權利與後續終止收養的效力,應依具體時間及個案法律關係分別判斷。
七、收養須經法院認可 早期案件注意適用法律
現行《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辦理,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依第1079條之3,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司法院說明,自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須經法院認可。
更早成立的收養案件,則須確認當時適用的法律及相關證明資料。
情情提醒|繼承登記先確認三項資料
處理涉及養子女的遺產案件,應先確認收養裁定及戶籍資料、收養或終止收養的生效日期,以及是否屬於繼親收養。
這些資料直接影響繼承人名單、法定應繼分與後續不動產繼承登記。
收養不只改變稱謂,更會改變法律上的扶養與繼承關係。收養是否有效、死亡時親屬關係如何,才是判斷遺產繼承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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