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有一名無配偶及子女的花奶奶決定預立公證遺囑,將一處房產遺贈給外甥小明,另一處房產遺贈給外甥小華。然而為防止祖產被輕易變賣,花奶奶在遺囑中設定「相互信託50年」期間不得出售,50年期滿後產權才歸各自所有。

情況狀似美好,但花奶奶幾年前離世,小明已年逾80歲,分得的苓雅老屋屋齡已破60年,破舊不堪無法出租收益,小華無心管理,小明也擔憂有生之年等不到信託期滿,最後小明決定提告,終止這看得到但無福享受的房產。

法院最終因為請求確認信託無效並移轉產權。法院後來認為因遺囑未禁止提前終止,小明與小華也明確表要合意終止信託,判決小華應將苓雅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小明。

的確,對於身後事,越來越多人懂得善用遺囑加信託的雙重功效,來達到管理遺產的目的。本案的花奶奶當初的初衷是防止後代輕易變賣祖產,但在規劃架構上卻忽略了老屋高昂的維護成本與高齡受益人的現實差距,最終導致信託無法有效發揮功能,呈現一個繼承人也不想要繼承房產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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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 123RF)

花奶奶的故事實際上也提醒我們,在做遺囑規劃時,千萬不能悖離現實,80歲長輩要面對50年信託期,實質上形同終身無法享有處分權,也喪失資產運用彈性。現實上,規劃遺囑信託時,信託期限應配合受益人年齡,或設定具體解除條件,例如:受益人滿特定年齡、房屋達到重建年限等。才能真正活化不動產利用,也不讓不動產成為受益人的負擔。

另一點,也是立信託人經常忽略的。不動產本身有維護成本,若維護成本過高,對受益人而言,恐怕是負擔而不是禮物。本案的不動產屋齡已經60年,老屋若無維護預算,既無法居住也無法出租,反成負擔。因此,也建議大家,在房產信託的情況,最好是也要搭配動產信託,像是現金或是股票等等,並在遺囑中明訂這些動產信託專款用於支付房屋的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等持有成本。

加上本案的花奶奶,要求兄弟互相管理對方房產,但若缺乏實質誘因或管理能力,容易互相推諉,結果只是放任房屋老壞。這種涉及需要維護的不動產,貼心的做法是委由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或設置公正第三方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執行。

  • 結論,遺囑信託立意良善,但幫助受益人再多走一哩路,立遺囑信託人事前的
  • 規劃還是要想得更遠更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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