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成立後,買賣契約的總價、付款方式、稅費負擔及點交日期都已經確定,但是,如果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可能就必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為此,買方可能為人作嫁,白忙一場! 實務上優先購買權的種類繁多,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及第107條等,有些是債權性質,有些是物權性質。所以,當買方購買該類不動產時,除了天時地利以外,還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當優先購買權人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關台北市議員與陳情人於2022年9月5日市政總質詢後,召開記者會指控,連鎖不動產房仲業者借牌執業,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賺取其中差價,質疑北市府如何處理不動產經紀業違法租/借牌問題;並針對案涉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部分,質詢簽約地政士,就契約內容及買賣雙方身分,是否應盡確認的義務。 依法重罰不肖業者 最高罰30萬罰鍰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聞提及,經紀業租/借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執業,致契約等房地交...
買中古屋簽約,最常聽到房仲或屋主說「現況交屋」,什麼是「現況交屋」?有論壇網友因為「現況交屋」,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漏水,屋主不認帳,到底該怎麼辦?就讓樂屋網買房小辭典告訴你,讓你避開買房地雷。01│什麼是現況交屋?與「交屋意思」的法律差異現況交屋意思指的是買賣雙方依據房屋現況包含瑕疵部分,進行房屋買賣交屋,現況交屋通常會記載在買賣契約書當中,作為免除房屋出現瑕疵時屋主的法律責任。法律條文上並沒有「現況交屋」一詞,但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產生...
※由於相關法規皆會隨時調整異動,本文所提及之稅務、法律細節僅供參考,實務操作時務必以政府官方及銀行公告為準。本篇將不動產稅務分持有、交易、所得三大類型;如持有不動產的屋主,需要繳交的房屋稅、地價稅,或是買賣交易會遇到的契稅、印花稅,還有售屋獲利後,所得須繳交的房地合一稅等。本篇樂陶陶一次幫你釐清買賣房屋要繳的稅有哪些,讓你一篇看完,概念立刻清晰!這些稅務性質上,只有房地合一稅是國稅,要上繳中央,其餘稅務皆為地方稅,納入地方政府的財庫;...
買房看屋好一陣子,終於找到還不錯的房子,除了斡旋議價,後續還有一連串的房屋買賣交易流程,包括簽約、用印、完稅、過戶和交屋,每個流程都非常重要,最怕一不小心疏忽吃虧受騙,樂屋網分享五個流程買房交易流程,幫你建立觀念避開糾紛,順利交屋!1. 買房流程第一步:簽約前的準備與議價買房流程的第一步,是向屋主表達購買意願,即議價階段。議價方式分為「斡旋金」與「要約書」,買方可依照需求自行選擇。議價有兩種:斡旋金與要約書的選擇► 斡旋金 (最常用議價術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除持公定契約書(公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外,民眾如另簽訂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私契),並於該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並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仍應依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不動產買賣經雙方合意書立契約書(私契),並於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具有銀...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媒體報導,民眾因房屋買賣糾紛鬧上新聞版面,事後越來越多民眾出面表示案情雷同,才發現疑似是有系統的詐騙集團運作,受害者多達數十人,金額高達上億元。目前受害人已成立自救會,並交由檢調單位處理中。 台北市地政局指出,為保障不動產買賣雙方權益,建議買賣雙方於交易時另外約訂透過金融機關進行履約保證程序,共同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及「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如此一來,買方將價金存入信託專...
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於106年6月28日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之施行日期,於6月28日同步施行。明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多屬於中小企業組織,對於法令遵循層面因應能力不足也不夠即時,本文擬以專磚引玉探討該次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
我國民法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於物件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房屋買賣中,如果房屋的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而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那麼在房屋移轉過戶前,買受人即得行使擔保請求權,並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損及買受人之權益。黃姓男子在二年前委託立鴻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願以六百一十萬元承購鄭姓屋主的新北市八里區的一棟房子,黃並與房仲公司簽立「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確...
一般民眾常以為,不動產買賣時只要交易雙方講好,就可以辦理過戶,常不知第三人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而使交易未必如預想般進行。這種情形在土地是多人共有時最常發生。 所謂優先購買權,即不動產出售時,可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不動產之權利。在民法、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農地重劃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律中都有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包括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都有這項權利。土地如是多人共有,出賣人要賣掉自己的土地持分,應優先通知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