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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的提出相較於過往,在房地產交易紛爭中凶宅的類型大多集中自買賣物件,租賃服務潛在需求調查統計,出租過程中,有超過4成的房東對入住後房客管理感到憂心。筆者同時觀注近年來租賃紛爭動態,除了上開情形之外,凶宅租賃的法律爭議也逐漸上揚,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房地產交易及租賃案件增加,有關法律權益、凶宅的瑕疵,自然也受到承租方的關注。本文有關於凶宅租賃法律爭議,是以租賃契約雙方在租賃期間因發生非自然死亡所導致的『凶宅』瑕疵為探討核心,臚列幾...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不少民眾會在頂樓加蓋作遮陽防雨用的棚架,不過此棚架是否也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呢?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頂樓如只是加作遮陽防雨用的簡陋棚架,並沒有門窗或牆壁,所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限,可免徵房屋稅。另外,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因為只加重房屋負荷量,並沒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同樣不屬於房屋稅課徵的對象。 該處提醒民眾,頂樓增建的棚架,如果設了門窗、牆壁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主建物課徵房屋稅,納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近年陸續傳出推動「實坪制」的消息,不過對於實際推動方式各界看法不一。據「自由時報」報導,內政部已確定不會直接推動實坪制,改為在實價登錄資訊上,揭露「實用坪數價格」,增加「主建物+附屬建物」拆算單價的欄目,讓消費者更清楚知道主建物的單價,預防買房灌水,預計最快明年第一季就會上路。 現行移轉登記制度的權狀總面積,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車位及公設等坪數,故實價登錄上的的單價,是總價除以總面積而得。未來新制要新增一欄位,...
【文/住展房屋網】據住展雜誌統計,2017年截至11月10日為止,台北市新建案(不含透天和非住宅類產品,以下定義同此)平均公設比約為33.9%,較2016年下降0.4個百分點,為歷年來第四高;新北市同期新建案平均公設比約為32%,不僅較2016年增加0.5個百分點,更創下史上新高紀錄。住展雜誌企研室經理何世昌表示,大台北建案公設比仍位在歷史相對高水位,並未因房市反轉而大幅降低公設比,但過高的公設民眾接受度偏低,業者應識時務才能提振銷售成績。 公設比一降一升 大...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於1980年完工的中正紀念堂,主建物標高76公尺,當實是台北市最高建物,甚至基於「尊蔣」及維護周邊景觀之故,於完工前兩年即畫定周邊50公尺為特定專用區,專區內建物高度不得高於53公尺。 不過如今時代背景已有不同,因此柯文哲任台北市長後便提出放寬限高。相關計畫在昨(11)日送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獲委員一致同意,決議信義路及愛國東路兩側限高放寬至65公尺,等於中正紀念堂南北兩側未來新建物,將可多蓋約四層樓。 都委會主席及北...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方便家中長者行動,有些民眾購入透天、別墅後,都會選擇裝設電梯。不過,民眾大多不曉得,房子若加裝電梯設備,將使房屋稅負增加。原因在於,房屋稅裡有一個「加價項目」,如電扶梯、游泳池、玻璃帷幕、中央空調等設施,都會讓房屋稅增加。 屏東稅務局指出,會依電梯工程合約書所登載之「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等數據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若是工廠附設的電梯供運送產品使用,且為...
【文/住展雜誌】好的空間源自設計者的用心,氣派門面更將加強企業形象。走進千坪的城市綠洲,將帶您品味不同的設計語彙。並為現代的都會男女,勾勒出居家的嶄新想像……。 現今消費者越來越難滿足,不少業者為吸引來客,搭建接待中心無不費盡心思,展現高質感的企業形象。位於桃園精華地帶的中路特區,就有間以綠建築概念悉心打造的接待中心樣品屋,並藉由營造輕工業風格的多層次氛圍,準備擄獲購屋者芳心的企業形象館! 大尺度風範 展現生活美學 接待中心是一個企業...
雨遮拉低公設 恐增虛坪時機歹歹,薪水增加的速度永遠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所以民眾要買房子,一定得要精打細算,每分錢都花在刀口上。首先,民眾要特別注意坪數與公設比間的關係,看看坪數是否實在,看得到用不到的虛坪愈少愈好,也要注意建商是否有利用車道灌坪數的現象。其次,買預售屋要留意成屋後是否有二次施工的問題,造成規劃與原先承諾的出現落差,大廳變停車位、私人花園變法定開放空間,若被檢舉勢必拆除,徒增民眾困擾。或是建材配備與預售時不同,甚至等級...
房地交易資訊不對稱是房地市場的其中一項特點。交易安全面而言,交易雙方買賣的物件標的假設是涉及到「凶宅」又沒有事前告知情況時,法律上如何釐清買、賣雙方,及房屋仲介業者等3方之間的責任歸屬,是一項重要問題。但是,觀察近來趨勢越來越多的隱匿凶宅資訊,除了構成民事賠償責任外,故意隱匿凶宅資訊售屋成立刑事詐欺罪,不可不慎。問題是,甚麼才叫做『凶宅』?作者曾撰文把仲介實務上常見的4種「凶宅」案例類型,並類型化為2個法律責任(刑事詐欺與民事賠償),3種問...
消費者購屋時,關於買賣契約的「標的範圍」,應以買賣契約中的記載為準,倘若契約所載建物面積與地政機關的「房屋登記謄本」所載面積相同,賣方並已依契約移轉房地所有權給買方,那麼賣方就已履行契約義務。劉姓女子在前年透過信義房屋的仲介,向鄭姓女子購買台北市的房子,劉女說她在簽約前曾表示購屋之條件在於有地下室可供存放家中雜物,鄭女跟仲介都向她表示有地下室可供使用,她才決定購買這棟房子。地下室使用空間已經雙方合意,成為契約必要之點,應屬契約內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