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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國稅局提醒,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有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應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 但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非基地之...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即日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 實價登錄申報書 ) 併入謄本申請項目,於填載實價登錄申報序號或登記案號後查驗申請人身分即可申請,每頁 2 元計費 ,方便且迅速,有需要的民眾或地政士可多加利用。 樹林地政事務所表示, 101 年 8 月實施實價登錄以來該所已經累積買賣案件約 1 萬 5 千筆、租賃及預售屋案件各約 600 筆之實價登錄資料,目前可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或於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區段化、去識別化後之...
「這裡,是房仲業的一級戰區!」 位於台北近郊的林口,光是在信義房屋林口站前店同一條街上,就有7家房仲業者並排群聚,以每家房仲店面至少配置5~7名業務員計算(有些店甚至會配置20名業務),在不到10步距離的範圍內,就有超過50名房仲業務搶食同一個客戶,競爭的激烈可見一斑。 身處高度競爭的環境中,信義房屋林口站前店專案經理張志明卻在一年內連跳6級,從基層助理、二級專員、一級專員、主任、專案經理,一路晉升至儲備店長,快速升遷。 怎麼做到的?張志明笑...
日前有民眾因未經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於Facebook社群網站刊載介紹多筆特定不動產物件,並留有其個人資料作為聯絡窗口,遭台北市地政局以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
容積移轉對消費者而言或許較陌生,但在業界早已行之有年,被視為建商節省推案成本的法門;然而怎麼省?又省了哪些?讓本刊為您精算! 去年八月,裕隆大手筆買下板橋林家花園的容積權利,將購買容積移轉到新店裕隆城的開發案中,藉以增加開發量體,讓業界盛行多年的容積移轉浮上新聞檯面,也讓人相當好奇,業者是如何利用容積移轉來降低建築成本? 此外,各地方政府積極推行的容積銀行,不僅影響建商未來的推案支出,也牽動容積業者與公設地主的生計,在土地資源日漸稀...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到二○一四年十一月止,房仲業登錄經紀營業員達到四萬四百一十五人,高居規模第二大的連鎖服務業。房仲業店家密集度力拚超商,但服務品質與誠信度卻備受考驗。在房地產消費糾紛中,有六成的消費糾紛來源是房仲業;因此,當你想要買賣房屋時,慎選房仲業者非常重要。 全省房仲業多達六千二百多家,各地精華商圈各大品牌仲介業積極進駐,新興重劃區也提早卡位搶客。這麼多的房仲人員難免會良莠不齊,媒體報導的仲介隱瞞重要資訊、未確認屋狀導致漏水問題...
消費者購買房子,最怕碰到房屋產權面積不清楚,如果產權涉及占用鄰地引發糾紛,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有關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依買賣契約的約定,倘若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則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 法院有個案例,王姓男子將自己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經太平洋房屋仲介賣給林姓女子,交屋後,許姓鄰居向林女反應,這棟房屋的浴室、廚房等部分設施占用許的土地七點六六平方公尺,林女調閱「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與「竣工圖」,經比對証實佔用...
個人房屋因買賣取得,或因繼承、贈與取得,於出售房屋計算交易所得時,成本費用計算方式有何不同?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房屋轉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購買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可扣除之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買賣取得:包括購買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被喻為「台灣服務業奧斯卡獎」的《遠見》服務業大調查,今年邁入第12年。延續以往,派遣培訓嚴格的神祕客,隨機抽測一線員工,以基本題與魔鬼題替企業打分數。 共有19個業態、268家業者或單位受測,夏慕尼鐵板燒以85.75高分,榮登跨業態冠軍。今年首度新增美髮業和電影院,人壽保險與網購平台則重啟調查。整體結果看來,台灣服務似乎碰上瓶頸,業態總平均分數僅比去年進步0.75分,為55.32分,且服務人員缺乏主動性,常常只會僵化執行SOP。 其實,服務要深入人心,不僅...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去年11月號令明釋,納稅義務人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改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給予核實認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之資料,納稅義務人可蒐集下列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