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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為協助興辦社會住宅,於日前修正發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增訂使用土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或是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社會住宅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適用促參法租稅優惠,以吸引民間投資。 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所稱的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須為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共建設,投資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的民間機構得享有促參法規定「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進口機具...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於日前公告,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內皆可免徵地價稅,該局表示,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為原來之使用,則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有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在重劃期間仍繼續使用,則無法免徵地價稅。 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地價稅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徵,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陳進雄表示,統計今年全台開徵戶數為831萬戶,較去年增加11萬戶,增幅約1.37%;開徵稅額為915億元,年減19億元,減幅約2.05%,主因是今年全台整體公告地價調降以及土地使用情形變化等因素所致。開徵稅額已連續兩年減少,惟減幅皆不大。陳進雄指出,今年全國公告地價年降3.63%,22個縣市中「11升、10降、1持平」。調降縣市的降幅明顯高於調升縣市增幅,因此使整體公告地價呈現下降趨勢。六都中,...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今年8月23日熱帶性低氣壓帶來強烈的西南氣流引發豪雨,造成高雄市部分地區淹水,市民遭受財產損失,為體恤災民極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高雄市稅捐處主動勘災協助民眾辦理稅捐減免,並協調區公所等有關單位提供救助金清冊與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以減輕受災戶稅負。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說明,8月23日的強降雨導致高雄市房屋毀損、淹水受災,若房屋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得以使用者,房屋稅免徵;毀損面積達3成以上不及5成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鼓勵房東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劃,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台北市皆陸續完成房屋稅、地價稅優惠稅率自治條例制定。內政部表示,上述5直轄市的自治條例通過,將大幅提高房東參與社宅包租代管意願,有租屋需求的民眾將因而受惠,此外內政部也呼籲新北市儘速跟進辦理。 內政部指出,為鼓勵房東釋出住宅參與社宅包租代管,6直轄市政府已於今年1月完成開辦,除就房東賦稅優惠外、政府也提供每年1萬元的修繕補助,及針對包租方案每年最高...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若將自用住家旁的空地,搭建棚架作為停車空間使用,是否得以比照屋頂簡陋棚架情況,因房屋所增價值有限而免徵相關房屋稅? 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若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則屬於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相關房屋稅;但若沒有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除遮陽防雨功能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由於所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有限,故得免徵房屋稅。 但若是於1樓搭...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某社區發展協會洽詢,協會名下自有的辦公室,是否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對此稅捐徵稽處說明,依財政部於1994年12月的台財稅第831626232號函的規定,社區發展協會若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作辦公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也就是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的社區發展協會,在協會名下供該協會辦公有關的會議廳、圖書室、檔案室、儲藏室等房屋及空間,符合免徵房屋稅的政策優惠。 不過該處提醒,上述可免徵房屋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土增稅,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以創造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土地的關係,再利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增稅的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藉此墊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 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以上述方式逃漏稅,今年8月至9月間,基隆稅務局將全面清查該類案件,後發現如有以上情形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於再移轉時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遏止逃...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若將私有土地提供予公眾作為通行道路使用,是否會被課徵地價稅?苗栗縣稅務局釋疑,民眾無償提供予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有此類型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將由隔年起才開始減免。 另外,稅務局提醒,若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免徵地價稅條件將繼續延用,民眾不必每年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於日前詢問,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就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並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這樣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對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是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尚未完工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執行,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者,則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由於買賣、交換、贈與等事由發生,若原先建物承受人同時為建照原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