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2020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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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依照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以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於201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是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