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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的不動產若因贈與移轉而有發生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需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是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若實際上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則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視同贈與金額,一同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上述各項稅捐時,也仍應依法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不動產移轉稅金規定 舉例說明 財...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個人於出售自住的房地時,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的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若該情形為先購後售亦適用。 申請退稅有條件 5年內改它用將被追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提及,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 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地並出售舊自...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對於《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稅農地,包括移轉農地給自然人或遺贈給民法的親屬,和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各縣市地方稅務局近期都正在清查列管。且,若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改善,稅局也將圈定補稅,並於下次移轉再課徵高額土增稅。而若持有農地者有違反規定,近期清查完成後就將會收到補稅單。 移轉農地符合條件 可享免課稅優惠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移轉農地若同時符合各項條件,即可享有免課贈與稅、遺產稅、土增稅、房地...
【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台北國稅局在上月底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此外,如果是外籍人士將財產出售給二親等,一樣要申報贈與稅,不過究竟會不會被課到稅,則要看買受人有無實際支付房屋款。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贈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將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給受贈者,依法要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解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的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民眾將自住舊宅賣掉、轉購自住新屋,只要符合三大條件就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分別為: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二、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而出售的確實屬自住屋,但屋主、配偶和未成年子都未設戶籍登記或居住的情形,例如:未成年子女就讀或預計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在該學區的入學條...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規定,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的扣繳稅款、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須注意,負擔的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一同併入租金的給付總額計算,並需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境內扣繳義務人 隔月10號前需繳交稅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若租賃房屋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的情形,則承租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提醒民眾,若有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時,如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取得折扣優惠,未來出售房地列報取得成本時,應要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報稅虛報取得成本 補稅罰鍰伺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民眾沈先生於2020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後,並未再重新簽約。2022年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才能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南區國稅局說明,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因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才算合理。因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國家住都中心表示,台北市松山區300戶的「兆基好宅(敦北館)」,於7月13日至7月22日受理申請,預計7月23日起辦理看屋、選屋簽約公證作業,最快8月1日可正式起租入住。 15.5坪標準房月租金 不含水電逾1.9萬元 國家住都中心表示,「兆基好宅(敦北館)」推出社宅房型面積含公設為14.62至24.87坪,核定市場月租金為1,580元/坪;按社宅補貼折扣享有月租金一般戶8折為1,264元/坪、社會弱勢戶7折為1,106元/坪、經濟弱勢戶 5折為790元/坪。...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財政部中部國稅局指出,若民眾後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貸,因增貸利息不是由原始房貸所衍生,不可列舉扣除。 增貸利息 不屬購屋支出 國稅局說明,民眾若原為買房自住而向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則報稅時可選擇申報列舉扣除額,然貸款目的必須以「購屋」為限。若原為購屋自住用所辦的貸款,後續有增貸情形時,因非用於購買自用住宅,此增貸利息於報稅時不適用於列舉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