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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契約自由化的精神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契約版本,房屋買賣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管是一般委託或是專任委託,都無不可,但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皆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規範,消費者所得到的保障不會有差別。而專任約的私下成交罰則只是委託銷售規則的一小部分,還有更多屬於仲介的義務在其中,因此,專任約並非只是為了處罰而存在,而其更深的意義應在於信賴才專屬委託。因此,契約拘束力的存在,是契約的本質,不是因為專任約。因此...
賣方委託仲介公司賣房子 卻私下委託其他仲介將房地出售 北院:賣方應給付服務報酬給原來的仲介公司本件案例事實是賣方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其房地,卻在銷售期間內私下委託其他仲介業將房地出售,原先的仲介公司遂依據委託銷售契約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賣方應給付服務報酬(違約賠償)。賣方在訴訟中則答辯:1.委託銷售契約內所定「須仲介公司書面同意始得終止」之約定,顯係限制賣方依法享有終止契約之權利,對於賣方有重大不利益、顯失公平,該約定應為無效...
不少有賣屋經驗的人都會遇到,房仲業務希望賣方能簽給仲介專任約,只給一家房仲業者銷售就好,強調能增加曝光機會,加快銷售速度,但並非每種房子都適合簽專任約,房仲專家表示,賣相比較差的房子簽專任約最有利。 ■ 物件賣相好 簽一般約即可 房仲業者說,一般來講地段、屋況都很好的房屋,只要一貼出紅單詢問度就很高,甚至不用給房仲賣,自己也能成交。 所謂專任約指的就是在一段時間內,房屋只給一家房仲業者專任銷售,優點是業者會優先介紹你的房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