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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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著作/陳曼羚 文/陳曼羚 甲君於2018年1月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之後於2021年7月經公司調派至B地,因此在2021年8月出售A地的房地,甲君是否可適用房地合一稅20%稅率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個人或配偶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條件,才可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