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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指出,今年8月租金指數106.64再創新高,已連續11年半沒有跌過,6年多來漲幅超過6.6%。弱勢民眾買屋租屋都是難題,只好住在低租金,但環境惡劣,消防不安全的租屋中。 張其祿直言,政府雖給出300億擴大租金補貼,但不僅8月底未達預定的50萬戶,還讓房東趁機哄抬了房價。租金補貼的一次性屬性,治標不治本。將與巢運促成《所得稅法》在這一會期修法,將租金支出認列方式改為「特別扣除額」,並適度調整額度,以符合實際租金水...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推廣「公益出租人」租屋政策。為降低公益出租人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為追溯課稅的依據,草案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未於規定期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規定,讓稅務機關不得將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所得,作為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 房東只要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房客,就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所稅每屋、每月最...
財富自由的夢想,人皆有之,不少人選擇買屋置產,希望當個快樂的包租公。《房屋聽信義》Podcast請來專家提醒,房屋出租的實質收益,其實不如想像的高。除了有許多隱藏成本,租金穩定度也是問題,若想提高租金投報率,不妨善用搭上政策順風車、吸引付租能力較高的房客、增加出租項目3心法。台灣房市已經走了好幾年的大多頭,激出很多買方搶購卡位,並做起當包租公的美夢。一般來說,目前租金投報有2%的物件,買方就會買單,若是投報高過3%,則堪稱搶手物件。信義房屋總經...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親屬生前持有不動產並出租,親屬過世後繼承人如果持續出租,則該繼承人需要對該筆不動產申報遺產稅以完成移轉過戶,另外這筆不動產租賃所得皆需計入繼承人綜合所得課稅。 當親屬過世時,家屬首先需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隨後需在知悉繼承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提出「陳報遺產清冊」,確定過世者債務情況;若要拋棄繼承,則需在知悉繼承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若繼承人確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北區國稅局昨(7)日提醒,個人仲介、保險經紀人和地政士等以收取佣金和服務費為收入的自力營生者,在申報綜所稅時有兩個注意事項,其一、收取佣金等費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其二、可依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扣除部分收入後,剩餘才須課所得稅。 市場上常見的房仲、保險業務員,作為企業員工收入來源主要為公司支付的薪資和達標獎金,是隸屬於公司的房仲。在申報所得稅時,要將收入列為個人薪資所得,和獨自經營的個人房仲列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的隔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行政院自今(2022)年7月1日宣布開辦300億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至29日已由去(2021)年租金補貼12萬戶增加一倍以上至27萬戶。為造福更多的租屋族群並給予想申辦租金補貼卻還來不及申請的租戶,營建署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公告延長受理時間至今(2022)年10月31日下午5點止。 租金補貼 多類對象均可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新聞提及,營建署表示正值大專院校即將開學,莘莘學子對於在外租屋需求殷切,其實年滿20歲以上的學生也可以申請。另外,根據民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地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其中購入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亦得包含於成本中一併減除,但必須提供發票、收據或支付價款等證明文件供核...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 租金補貼應附相關憑證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提及,該局說明,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於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民眾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核屬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2018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而該屋2020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若其欲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預售簽訂期間不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均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