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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有土斯有財』。父母把財產送給子女,最主要有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兩種方式,其中採不動產贈與,因贈與稅以房子的公告價值計稅,相對於現金,可省下不少稅金,甚至免繳稅,最受父母喜愛。這也就是長年以來國內不動產贈與風氣持續延燒,贈與件數居高不下甚至103年贈與移轉房屋棟數達5.5萬棟,已創下新高的原因之一。不過話說回來,「房地合一稅」明年開始實施後,代表國內房地產開始走向「實價課稅」,在105年1月之後,買賣房地產獲利,民眾會繳更多的稅。除此...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親戚開店營業,是否應課租賃所得?對此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除非無營業使用,否則都應參照當地租金行情,計算租金收入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查明後,確屬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用外,不然都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所得稅。因此民眾即使將房子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外的親戚供營業用,縱使未收取租金,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所...
九月八日,美國道瓊指數大漲三九○.三點,漲幅高達二.四二%,S&P 500也大漲四八.一九點,漲幅達二.五一%,NASDAQ大漲一二八.○一點,漲幅更達二.七二%,美股大漲,全球股市彷彿是春天來了。九月九日亞洲股市紛紛跳高大漲,最令人睜開眼睛驚嘆的是日本日經指數大漲一三四三.四三,漲幅高達七.七一%,這一波日圓突然升值,造成日股急跌,九月八日的強力大漲像是報復式的反彈, TOYOTA股價大漲六.二%,東京三菱UFJ大漲七.二四%,瑞穗控股漲八.一三%,本...
話說,朱立倫市長曾主政的桃園縣任內曾發生過一位工廠廠房業主出售平鎮廠房繳納13億元土增稅,因此為縣庫增加不少稅收財源,朱市長獲悉大為開心。事後這名業主另在土城工業區新購廠房(辦竣登記證)而隨後向桃園縣府申請重購退稅13億元。孰料縣府當時並沒有編列這筆預算,弄得朱市長只好向台銀支借退還該筆稅額。房地合一稅擬於民國105年1月起實施,雖然整體而言出售不動產的稅費增加,但對於大屋換小屋、小屋換大屋的民眾來說,重購退稅的標準,卻優於目前舊制土增稅的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由於近來民眾經常詢問關於公設用地及保留地,和既成道路的租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日前表示,既成道路及公設保留地若在明年1月1日後取得者,日後出售將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 財政部表示,既成道路及公設用地,一般是因長時間未使用而自然形成,因此不具備市場價值,鮮少有人出售移轉。此外,財政部提醒,在政府徵收前移轉公設保留地,可免徵所得稅;如原土地所有人因徵收取得補償費,也將按都計法規定免徵所得稅。 賦稅署官員呼籲,明年元旦...
房地合一稅擬於民國105年1月起實施,雖然整體而言出售不動產的稅費增加,但對於大屋換小屋、小屋換大屋的民眾來說,重購退稅的標準,卻優於目前舊制土增稅的重購退稅,或許是一項利多。立法院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包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經 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因此,有關於行政院及財政部提出的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修正,其中涉及重購退稅的優惠措施是不可不知的「好康...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房地合一新制將於明年施行,只要在明年後交易的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就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但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所有人的權益,財政部日前核釋,若是於今年底前因繼承取得的房地,即可免適用新制,並按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統一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 新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將於明年上路,財政部昨日制訂『日出條款』,只要是在新制上路前取得的不動產,明年後以遺產方式贈予子女,並符合自用住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看民眾在買賣土地時,常為省卻麻煩或規避稅負,未依規定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完成產權移轉,就直接將土地轉售。但這類交易標的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利』,因此權利交易所得依規定無法免稅,必須併入綜所稅報繳,如此一來非但無法避稅,反而可能稅上加稅,偷雞不著蝕把米。 南區國稅局日前提醒,民眾購地後如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出售,除會導致出售所得無法抵免所得稅,且應申報繳納綜所稅,還得因漏報土地移轉現值...
六月以來,台股經常在重要關卡上出現致命性的長黑回檔,四次出現逾二○○點的長黑,都是給予技術面致命的打擊,特別是七月廿七日周一股市開盤之後的狂殺,大盤重挫二一一.一八,跌幅達二.四一%,這一記長黑,幾乎可以說是全球最慘,確立了台股正式進入空頭市場。四次致命性大跌回頭看四次的致命性大跌,第一次是六月四日重挫二○七.八九,跌幅二.一八%,這是告別年線的致命性長黑,本來多頭還有掙扎的機會,可是隔了兩個交易日,大盤又重挫一七六.五六,多頭進行年線...
將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