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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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y 文/梁博超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今(2023)年2月8日修正公布,明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無論是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而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防惡房東亂漲房租 新北地政局:租賃契約全面納管 不得任意漲價(資料照片) 新北市地政局表示,租賃契約已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