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201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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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補徵應納稅額。所以只要是未申報或者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奢侈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購入台中市土地,於102年3月以66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乙君並訂定銷售契約,依照規定,甲君應以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並以持有該土地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適用稅率10%計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