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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凡是經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針對此類案件,該處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開清查作業。 住宅移轉符合規定 可申請10%優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聞提及,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移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得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類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 租金補貼應附相關憑證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提及,該局說明,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於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民眾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核屬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關24日林佳龍競選辦公室召開記者會質疑裝潢廢棄物流向及價格一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程大維聲明,新北市廢棄物處理量能足夠。北北基桃的廢棄物清運價格始終是同一水準,合法的清運自然會有合理成本,呼籲選辦不應為了打擊新北市政府而擾亂視聽,並鄭重表達新北市政府保障合法業者及市民權益、守護國土環境的決心不容被質疑,以及「輔導合法、打擊非法」的堅定立場。 廢棄物處理依類收費 低價有非法去化疑慮 程大維表示,依據環保署...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沒有建物權狀,繼承人往往只知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卻不知應向稅捐處(稅務局)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三步驟辦理 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聞提及,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僅有房屋稅籍資料,按照下列步驟,即可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1.向被繼承人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2.檢附查無欠稅國稅局遺產稅應(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林口機場捷運A9站生活圈是林口區近年買屋的熱門區域,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在Youtube影音頻道推出「生活圈系列-機場捷運A9站生活圈房市大公開」影片,可以快速瞭解發展與行情概況。 實登統計 預售多見2房內中小坪數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新聞提及,機場捷運A9站生活圈位於林口三期重劃區南側,隨著2017年3月機場捷運通車,加上林口行政園區及大型購物中心等公建及企業投資題材拉抬,成為目前林口新市鎮蛋黃地段。 近3年實價登錄統計資...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三七五租約土地遺產稅 計算方式一次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提及,遺產土地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生前訂立「遺囑」規劃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回應,應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 贈予者非法定繼承人 需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聞提及,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予非法定繼承人、通常為配偶、子女以外的第三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的契...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是附著於房屋之設備,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按「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增設工廠貨梯 免繳房地稅 屏東縣財稅局新聞提及,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附設之電梯是供運送產品之用、如工廠附設之貨梯,為製造產品必須之設備,其用途是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
台中七期「惠民段141地號」約5,000坪精華角地、總市值逾120億元的設定地上權土地招商案,權利金底標近36億元。由於該地上權是七期僅存的大面積素地,未來可作為國際級酒店、購物商場、商辦等商用不動產,目前已有20組人馬領取標單,其中不乏上市櫃建商與連鎖百貨龍頭,預計11月4日開標。 農田水利署台中管理處23日舉辦「台中市西屯區惠民段141地號設定地上權招商說明會」,採實體與線上同步方式登場,吸引包含國泰人壽、仲量聯行、太子建設、漢神百貨、林酒店、聯邦...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2018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而該屋2020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若其欲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預售簽訂期間不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均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