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的土地所有權人,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以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1.為買賣移轉。2.都市土地面積小於1.5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小於3.5公畝。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住宅以外房屋。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持有該地逾6年。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籍連滿6年。6.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與全體繼承人的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若以繼承方式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登記者,稅務局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限期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買入房屋,高興之餘卻疏於注意房屋有無增建等情事,因此未將增建面積申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是遭他人舉發匿報、短報、漏報而遭受處罰。 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是經他人舉發且查明屬實者,除了應當補繳稅額外,還需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新購屋的民眾要特別留意,如果有增建等相關情事一定要併同申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照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效益,個人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時,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才可於本年度立即適用,如逾期申請,則須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稅務局說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騎樓走廊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符合土地減免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於今年9月25日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南市中西區的中國城廣場拆除工程已於2016年完成,後續台南市政府辦理府城軸帶國際競圖,將以潟湖及自然都市為概念,改造中國城廣場及海安路,於廣場的設計運用了水資源的再利用手法,創造都市水環境並改善都市微氣候,同時也兼顧基地內外空間的互動性及提升人行環境品質台。 中國城廣場工程於2017年3月完成規劃設計,同年8月申報開工,然而考量到B1層的景觀水池使用耐久性,於是變更設計增加景觀水池伸縮縫以防止劣化,另外考慮抽水設施於前期...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房屋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辦理拆除事宜,須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減少徵納雙方的困擾。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經稅捐機關核定後,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相關稅籍資料,以避免事後與重建後的房屋重複課稅,導致民眾荷包失血。 如果民眾超過30日才申報拆除,則須檢附相關拆除資料,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根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若是因契約解除導致的不動產返還移轉,則沒有課徵契稅的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若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的案件,由於不在契稅的規定範疇內,故無課徵契稅問題。 至於雙方...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將名下的房屋出租與他人,房屋稅是否會有所變動或是增加?對此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說明,房屋稅乃是依房屋實際使用的情形按月計課。 原先供自住住家用的房屋,若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照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須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原先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 稅捐稽徵處補充,若房屋所有權人經都市發展局或是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在認定有效的期間內...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有扣繳單位於2017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予個人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10% 作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仍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