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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民眾詢問:自家土地遭政府以協議徵收方式取得使用權,其取得的補償費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回應,因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非屬營業人的銷售收入,因此可免開發票及徵收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解釋,政府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且使營業人因而取得補償費收入。則可因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徵收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在取得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
立法院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值得留意的,按照新制繳納售屋利得稅的「自用住宅」,有取得時點的限制,意即:105年1月1日以後購入,作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地,以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出售的自住房地。除此之外,近日財政部公告有五種案例類型可以免除短期售屋而遭受重稅課處,此攸關短期非自願售屋需求的權益,因此整理耙疏有關於『非自願性售屋』條件,使民眾可以多留意,節省稅負:一、非自願性因素售屋的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於前幾年出售一筆土地時,因曾繳納工程受益費,並經地方稅務局提醒,可於申報土增稅併同申請,從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但因時間久遠,一時已找不到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對此,稅務局回應,可以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代替。 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沙鹿分局指出,民眾向稅捐機關提供工程受益費收據,除了是確認納費人是否確為土地所有權人外,更可藉此核對繳納金額、土地面積及持分等資料;如所有權人收據不慎遺失,則可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稅務局日前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也應臨櫃或以網路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且因印花稅屬憑證稅,故納稅人將申請物權登記的不動產契據,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增稅或契稅申報時,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因故不能移轉,除了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已繳納的印花稅款均依規不得申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洽詢,表示向法院承購的法拍土地,於當年度再移轉時,卻通知應繳納土增稅?該局回應,經法拍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拍定價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而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扣除,應以併同計算的金額為移轉現值。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由於已經以較低的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土增稅,因此之後再移轉時,...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處日前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即便是屬違建房屋,也不能列為例外。 該處指出,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任何地區的違建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如對違建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將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更有失公平,反助長違建風氣。 該處進一步強調,違建繳納房屋稅僅是屬履行納稅義務,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一名沙鹿區民眾詢問,出售一筆農地且已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可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增稅,並退還已繳納稅款?中市府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移轉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只要檢附6個月內的農用證明書,即可辦理退還退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用之農業用地在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且權利人及義務人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稽...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有民眾詢問,想在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以配偶名義申請建照、取得使照,盼能藉此在贈與房屋時,免除申報繳納契稅。對此高雄市稅務稽徵處回應,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事實,就必須依規於核發使照的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屋者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名義(如配偶、子女、親戚朋友)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應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提醒,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雖然目前房價已稍有下修,但不少民眾仍有感於房價過高,因此退而求其次,改買中古屋整修成家,並向稅捐處詢問,房屋大翻修是否會增加房屋稅?對此高雄市稅捐處回應,如改建範圍並不會使原建物面積及高度增加,屬於內部整修,不會使房屋稅增加。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將原有房屋增建或拆除改建,須於期限內申報房屋稅籍和使用情形,並依新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且應於房屋建造完成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未依規...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常有民眾在房屋未建造完成時,就先出售該房地產權登記的權利,但因出售預售屋並不屬於不動產的產權移轉,而是預定不動產「權利」的買賣,因此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內。民眾如有出售獲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併入個人綜所總額辦理申報。 國稅局指出,因預售屋買賣時,仍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所以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人,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地的「權利」,相關交易也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