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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了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凡未申報租金或申報租金偏低者,房屋所在地國稅局將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依查得資料,核算或調整租賃收入。 台北市地區各年度非住家用(含營業用)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方式,在101年度以前,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計算,因為一般房屋評定現值較實際市場行情偏低許多,所以核定的租金較低,導致部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國稅局訂定的租金標準...
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祭祀公業處分土地之稅務徵免疑義,依據財政部解釋,祭祀公業土地之有關營所稅及綜所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一)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是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所稅。 至於綜所稅部份,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若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報所得人姓名、...
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補徵應納稅額。所以只要是未申報或者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奢侈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購入台中市土地,於102年3月以66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乙君並訂定銷售契約,依照規定,甲君應以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並以持有該土地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適用稅率10%計算申報...
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否要申報所得呢?國稅局表示,這種情形屬於「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今(104)年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漲10.63%,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增稅的依據,民眾如已於去年底簽訂土地移轉契約,只要在104年1月29日前如期申報土增稅,仍可適用103年公告土地現值。 舉例說明,王先生所有台北市土地,其103年及104年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100,000元及110,000元,如王先生於103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該筆土地,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即於 104年1月29日(含)以前向台北市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可以訂約日當期(103...
全新的104年公告土地現值已於104年1月1日公告,精明的納稅義務人已經開始盤算,土地移轉時如何節省土地增值稅了。因應年度公告現值的調整,首先要了解何種情況適用舊年度公告現值課稅,何種情況適用新年度公告現值課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新舊年度公告現值的適用,首先注意訂定契約日期,其次再看申報土地增值稅日期。依規定訂定契約後,以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內申報者,即以訂約日的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超過立約日30日才申報,則以申報日的公告現值為移...
不動產實價登錄政策又有新的便民措施了。實價登錄系統增修功能, 自 104 年元月 1 日起,地政士可以授權已登記之助理員,代為線上申報不動產實價登錄案件,以適度提高地政士申報效率。 不動產實價登錄政策自 101 年 8 月推動至今,曾舉行多次座談會與使用者討論使用情形作為改善參考。此次實價登錄增修地政士授權助理員代為線上申報功能,即為參考地政士建議內容所作的改變之一。 地政士只要使用自己的自然人憑證,進入實價登錄系統,線上新增登記助理員資料,並設定...
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索取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是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若其銷售額平...
國稅局表示,日前民眾詢問,其於103年度將名下6筆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計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孫子A君, 但A君僅支付40萬元價金(受償標的為一般土地),其差額270萬元免除買方應支付價金,該視同贈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即申報時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於扣除額中予以同額扣除。 上述案例,若為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去年11月號令明釋,納稅義務人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改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給予核實認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之資料,納稅義務人可蒐集下列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