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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房屋老舊須原地新建、改建或重劃等而辦理拆除事宜,須於拆除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減少徵納雙方的困擾。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經稅捐機關核定後,即於拆除當月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相關稅籍資料,以避免事後與重建後的房屋重複課稅,導致民眾荷包失血。 如果民眾超過30日才申報拆除,則須檢附相關拆除資料,以供稅捐機關審核停止課徵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辦理「平鎮地政事務所暨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即日起至今年8月28日上網公告,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預算金額約1,534萬元。 平鎮地政事務所自成立以來辦公廳舍以租用民間大樓使用,因樓層空間不足及建物外牆長年有雨水滲漏等情形,為提供民眾更便利建全的洽公空間,桃園市政府規劃新建「平鎮地政事務所暨南勢行政園區大樓」,除地政事務所外,並將於其中增加公托、日照等社會福利服務,提供...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土增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立法理念是認為土地所有權人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構成家庭的主要核心成員,故在戶籍或持有該自用住宅等適用規定,皆須以該三者為主,因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要出售土地予「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稅務局說明,為照顧民眾多次換屋的需求,故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按照10%優惠稅率繳納土...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網拍興起,許多民眾也藉此於網路上銷售物品,對此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只要符合「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未僱用員工」、「未供辦公或存放設備及物品」等三要件,且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以自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除了上述要件,房屋仍須符合無出租,並且供本人或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土增稅,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以創造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土地的關係,再利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增稅的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藉此墊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 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以上述方式逃漏稅,今年8月至9月間,基隆稅務局將全面清查該類案件,後發現如有以上情形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於再移轉時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遏止逃...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對於陽台、露台是否需課徵房屋稅霧煞煞,對此屏東縣財稅局表示,平台及露台正上方有遮蓋物者即視為陽台,依建築技術規則,陽台超出規定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並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20款對於露台及陽台的規定,正上方無任何遮蓋物為露台,正上方有遮蓋物為陽台,而無遮蔽的露台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 另外,財政部於1984年5月21日台財稅第53697號函釋規...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若將私有土地提供予公眾作為通行道路使用,是否會被課徵地價稅?苗栗縣稅務局釋疑,民眾無償提供予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有此類型之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將由隔年起才開始減免。 另外,稅務局提醒,若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免徵地價稅條件將繼續延用,民眾不必每年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根據目前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之親屬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然而有些民眾擁有不只一處住宅,雖供自家人居住使用,也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等分別設立戶籍,但只能享用一處優惠稅率,其餘土地仍依一般稅率計繳地價稅。 對此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擁有不只一處自用住宅土地的民眾,若合計全部自用住宅土地持份總面積在限制上限內,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就不會僅以一處為限,民眾可依此原則進行節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地上建物若尚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有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房屋全部供住家使用者),並提供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的土地地號,仍然能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徴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的房屋,如無房屋稅籍者,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需特別注意,新設籍的...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於日前詢問,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就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並變更房屋起造人名義,這樣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對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是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尚未完工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執行,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者,則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由於買賣、交換、贈與等事由發生,若原先建物承受人同時為建照原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