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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只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後即可永久適用,其實是錯誤的觀念,不論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 稅務局提醒,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民眾,若要將全戶戶籍遷出,須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如果為了孩子就讀學區的需要而將戶籍全戶遷出,但全家人都還居住在原地址,還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一旦核准後,不論何種原因遷出戶籍,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在原地,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查獲還是會被追補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民眾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因該位民眾出售名下多筆房地,且於某地設有招牌並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同社福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福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的使用情形,如有使用不合乎捐贈目的,可能被捕追稅項與罰款。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受贈而免稅之列管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新制)。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將辦理2020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減免地價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等進行查核。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點包含地上房屋是否有供營業或出租,以及設立之戶籍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工業用地清查重點包含工廠是否已停工或歇業、工廠登記是否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減免地價稅清查重點為使用情形是否已變更為不符合原減免原...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人口成長快速,為解決青年居住問題,市府規劃了15處、共5000戶以上的社會住宅,同時也透過租稅減免優惠措施,鼓勵市民出租空房。根據統計,桃園的公益出租人出租件數,已由2017年的8,602件,成長至2018年的1萬82件,成長率17%,效果不差;稅務局採取主動核定減免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並退稅至指定帳戶等便民措施,有助於打造桃園宜居城市的政策目標。 桃園市地稅局長姚世昌表示,《住宅法》於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地稅局與社會局...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行庫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申報綜所稅時若要列舉扣除,須符合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自用住宅地址辦完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下列要件:(1)該自用住宅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2)該自用住宅無...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隨著人口老化,許多老舊房屋改建增設小型電梯,部分建設公司也推出以電梯別墅為訴求,吸引三代同堂的家庭換購新屋。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2、3條規定,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電梯既屬附著於房屋的建築,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應併入計算房屋課稅現值,依照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等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電梯設備是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或各級學校等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是否符合捐贈目的使用,如查獲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