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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財政部

一共有:2733筆"財政部"結果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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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卻遭課遺產稅 稅務細節停看聽

贈與卻遭課遺產稅 稅務細節停看聽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如果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配偶而規避遺產稅,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

房市復甦房地合一稅飆高  去年稅收60億年增117%

房市復甦房地合一稅飆高 去年稅收60億年增117%

隨房市觸底復甦,房地合一稅也同步大幅飆升,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庫的資料顯示,2018年個人的房地合一稅收達27.9億元,不過到2019年則大幅成長到60.5億元,反應購屋人在房地合一上路之後的買賣案件,符合課稅條件的個案有些都有增值獲利,若以區域的狀況來看,稅收最多的是台中市,其次則是高雄市。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房地合一上路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而2019年若繳納到房地合一稅,多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又轉手出售,扣除相關成本...

台南2020房屋稅籍清 2月1日展開

台南2020房屋稅籍清 2月1日展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及課稅公平,台南市財稅局每年均依據財政部計畫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2020年房屋稅籍清查工作將自2月1日展開,期間為2020年2月起至11月止(4、5月除外),共計8個月。 財稅局表示,本年度清查範圍除依例應辦理清查的選案外,新建房屋、減半課徵、課稅異常及減免稅房屋也將列入清查重點優先查核。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請依規定應在建造完成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或原符合減免稅房...

台南2020房屋稅籍清 2月1日展開

台南2020房屋稅籍清 2月1日展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及課稅公平,台南市財稅局每年均依據財政部計畫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2020年房屋稅籍清查工作將自2月1日展開,期間為2020年2月起至11月止(4、5月除外),共計8個月。 財稅局表示,本年度清查範圍除依例應辦理清查的選案外,新建房屋、減半課徵、課稅異常及減免稅房屋也將列入清查重點優先查核。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請依規定應在建造完成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或原符合減免稅房...

宜蘭財稅局公告 2月起清查房屋稅稅籍

宜蘭財稅局公告 2月起清查房屋稅稅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維護房屋稅籍正確,並達到租稅公平,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1月止,將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該清查工作為財政部「2020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之一,主要在核對房屋稅稅籍資料,如房屋地址、面積、構造別、使用情形等,如發現與稅籍所載不符,將依實際情形更正稅籍。 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等,皆應於完成或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所屬羅東分局申報房屋稅籍,如有...

禁止處分之房地時價經查證者 得核實認定

禁止處分之房地時價經查證者 得核實認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依照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以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於2014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是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房貸轉貸 增貸之利息不得列報綜所稅

房貸轉貸 增貸之利息不得列報綜所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為增加貸款金額或減少房貸利息支出等因素,辦理房屋貸款之轉貸作業,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要特別注意,增貸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需檢附之相關文件為金融機構開立之利息單據及轉貸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及借還款資金流程文件等,以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 【更多精采內...

個人售屋所得屬舊制者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個人售屋所得屬舊制者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新制)。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

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 7月擴大全國辦理

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 7月擴大全國辦理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與內政部於2019年7月起,於六個直轄市及新竹市試辦不動產一站式服務,並且將在今年7月推行至全國各縣市,讓更多民眾受惠此項便利措施。政府提供該項服務目的,主要是讓不動產轉移的程序變得更友善;同時也讓申辦作業可以儘量於網路完成,達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的政策目標,並且不用再支付申請謄本規費,就能享受便利的服務。 該服務上線後,申報人只要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後確認身分,就能免費查調自身的建物及地籍資料,同時可以自動...

房地合一所得新制 不論盈虧都應辦理申報

房地合一所得新制 不論盈虧都應辦理申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由於誤以為無交易所得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因此遭受罰鍰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2019年5月1日出售於2017年3月2日購入之房屋土地,雖然是虧損出售,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