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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於2015年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今年6月完成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欲將該屋出售,其房屋取得日應如何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對此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所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民眾所提的預售屋於今年6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於2016年1月1日以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近年來房地產景氣走弱,房地產交易反悔的糾紛屢見不鮮。國稅局提醒民眾,假如與他方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因他方反悔不買而沒收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必需要如實申報當年度所得稅。若民眾漏報,可能會被受裁罰。 過去房市景氣好的時候,較常發生的違約情況,多是賣方覺得賣太便宜而反悔,因而產生違約行情。但房價走跌之後,反而較常發生買方覺得買貴了、出價出高了,最後反悔不願買下來。但無論哪一方反悔,通常要付出代價、賠付違約金了事。 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納稅人應注意房屋取得時間,注意所得稅申報方式差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的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一名中國籍趙姓女士,去年11月至興富發集團旗下潤隆建設「潤隆」建案接待會館購買預售屋,現場銷售人員呂男自稱是經理,可便宜近百萬元賣員工戶三戶給趙女,但呂男近期在高雄輕生過世,趙女才發現所匯款項是轉進呂男個人戶頭。向興富發求償後,興富發稱是呂男個人行為,責任應透過司法釐清。 日前呂男以每戶低於市價百萬元向趙女推銷3戶「員工戶」,並聲稱可代售其中2戶,趙姓姐妹因此同意簽約並陸續匯款303萬元至呂指定的個人戶頭,經...
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於106年6月28日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之施行日期,於6月28日同步施行。明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多屬於中小企業組織,對於法令遵循層面因應能力不足也不夠即時,本文擬以專磚引玉探討該次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推居住正義,要求建商給民眾的契約與給內政部核定的契約相符,日前已針對一間建商開罰,強調民眾應上網查買賣契約是否與內政部提供內容相符,保障消費權益。 北市府日前展開為期三天的預售屋聯合稽查,第三日稽查2個建案,其中「耕云」位於和平東路三段、臥龍街口,原本已經限期要求改正契約內容,但實地查核仍與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符。將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裁罰新台幣3-30萬元,耕薪建設需在7日內改正,否則...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會同地政局人員無預警抽查8家建設公司(含代銷)及經紀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及銷售廣告,查出不符規定者限期改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不動產交易公平。 本次消保官查核定的重點分為兩項:一是定型化契約及廣告,二是建設公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前者在廣告方面,查核重點包括廣告應註明仲介或代銷業者之名稱、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或「...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針對媒體報導「地政3法再翻修 推動實價零時差」及部分學者、業界對於修法方向相關建議,內政部表示,實價登錄制度自101年施行以來,已為不動產市場重要資訊,市場透明健全最重要的基礎。目前研議的修法作業,是在不增加民眾稅負及維持制度穩定前提下,提供更為即時、透明、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 內政部指出,目前規劃修法重點,包括將買賣案件實價登錄與登記併同辦理,提升資料揭露即時性,避免民眾未申報受罰;釐清權責調整由買賣雙方共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允瑞富建設在大里區銷售預售屋,案名為「睿富」,因為未辦理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經台中市政府地政局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為避免損害購屋消費者權益,地政局依法勒令建商停止銷售。 地政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訂頒相關法規,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載明的內容,包括附屬建物除陽台外,不得計入買賣價格;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明列履約保證機制,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
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可以不用負擔保之責任。法院判斷買方是否「明知房子有瑕疵」,主要看契約的約定;倘若契約中有「依現況說明書記載交屋」或是「買方充分認知,絕無異議」,或「買方已充份認知並同意以現況買賣」之類的記載,並且買方在上面簽名蓋章,都可以証明買方「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室內違法隔間為套房郭姓買家在四年前購買王姓屋主名下的桃園一棟房子,雙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