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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北市地政局日前與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舉辦「台北不動產論壇」,會中台北大學教授彭建文指出,目前台灣房市存在著四高一低─即『高房價、高自有、高空屋、高風險與低品質』五大問題,應透過都更、公宅、健全租買選擇、稅制改革及產業金融管理等面向解決;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王應傑也建議,應輔助年輕人購屋,並建立首次購屋連帶保證機制,及健全稅制。 地政局長李得全指出,未來政府的施政重點應以「調控房市、照顧弱勢」為目標,也就是將買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北市地政局日前舉行「健全房市記者會」,就「房市交易量」、「房市成交價」、「房市交易違規」等主題進行分析。地政局指出,北市過去三年以住宅大樓的漲幅14.58%居冠,也是較為抗跌的住宅型態。其中,又以中山區住宅大樓的漲幅33.33%最高,中正區漲幅0.99%最低。 該局說明,北市買賣交易量長期受到經濟景氣和政策施行的影響,如96年的金融海嘯、100年的奢侈稅上路、今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均使交易量逐漸下滑。 不過,從北市過去三年的住宅...
房市景氣不佳,近3年建商消費糾紛增加逾6成,北市府地政局公布今年第1季的不動產消費爭議原因,以建商、仲介「隱瞞重要資訊」,為最大宗,糾紛不乏知名建商。地政局認為與房市景氣不佳有關,導致建商推案銷售手法盡出,糾紛因此增多。房市景氣不佳,建商延遲交屋的糾紛增加不少。資料照片隱瞞重要資訊最多北市地政局統計今年第1季不動產消費爭議48件,「隱瞞重要資訊」8件最多,包括新潤興業、皇翔、甲山林、安家、柏園建設等皆有消費糾紛;其次為「延遲交屋」、「終止委...
消費者購屋時,關於買賣契約的「標的範圍」,應以買賣契約中的記載為準,倘若契約所載建物面積與地政機關的「房屋登記謄本」所載面積相同,賣方並已依契約移轉房地所有權給買方,那麼賣方就已履行契約義務。劉姓女子在前年透過信義房屋的仲介,向鄭姓女子購買台北市的房子,劉女說她在簽約前曾表示購屋之條件在於有地下室可供存放家中雜物,鄭女跟仲介都向她表示有地下室可供使用,她才決定購買這棟房子。地下室使用空間已經雙方合意,成為契約必要之點,應屬契約內容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稅務局日前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的第2項規定,建物在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改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如買賣預售屋),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則應由使照上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買賣契約)、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交換契約)、或由長輩出資,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贈與契約),承受人都應在建...
很多人購屋時通常都會一併購買停車位,但要注意,你買的是「固定車位」還是社區住戶大家必須抽籤,才有可能抽中停車位的使用權,最好在簽約前先搞清楚。劉姓女子前年出售自己的台北市房子,售屋廣告記載「景X社區一樓三房二衛含車位…」,陳姓女子以一九八○萬元購買,劉女依約完成移轉所有權、交屋,但陳女以劉女未交付「固定車位」為由而拒絕支付尾款一百萬元,劉女因而提告。因停車位引起糾紛但陳女也提出反訴辯稱,雙方的買賣契約附件(即廣告單)已載明「自售羅斯福路...
買賣中古屋時,很多的契約中都會寫著依「現況交屋」,一旦在契約上簽了字,賣方交屋後,在法律上即屬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賣方就沒有「不完成給付」之問題。除非賣方故意不告知房屋有瑕疵,否則事後即使發現房子有瑕疵,買家也很難向賣屋者求償。劉姓女子與友人合夥投資房地產,由她出面代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以四千三百多萬元向凌姓屋主簽約購買台北市一棟大樓中的十二戶房子,並將其中一戶登記在胡姓合夥人名下,胡在七個月後把這間房子賣給徐姓女子,徐女在五年後...
有不少的建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和代銷公司竟然將建案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並對客戶隱匿建物之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之坪數而出售,這種做法後果嚴重,要負上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綠竹建設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在新北市三峽區興建「旺族名邸公寓大廈」,委託欣鼎公司製作房屋銷售廣告,設計規劃該房屋之相關配置參考圖代為銷售房屋,建案二樓至九樓的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依建築法令規定,未經申請不得擅自...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王如玄日前遭踢爆投資軍宅獲利,也受到外界高度關注。對此,王如玄日前表示,她的資料都已提供給監察院,在正式登記後就會公布財產,歡迎各界檢驗。而律師黃帝穎則批評,王如玄的軍宅目前已獲利2倍,但當年出售軍宅的老兵們卻未獲得利益,顯然有坑殺老兵之嫌。 王如玄先前遭批低價購入軍宅再轉手,獲取大筆炒房利潤,而國民黨立院黨團則表示,此案已由監察院調查,軍宅之後也是轉手給妹妹,因此並無獲利或不法事實。但民進...
小江與阿花結婚時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小江與阿花於婚後共同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阿花名下,離婚前夕阿花心想既然該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所以不想分配予小江,遂出售該屋予阿明,並簽立契約;小江發現後即於過戶前假扣押該房子,並訴請離婚且依民法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