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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中古屋時,很多的契約中都會寫著依「現況交屋」,一旦在契約上簽了字,賣方交屋後,在法律上即屬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賣方就沒有「不完成給付」之問題。除非賣方故意不告知房屋有瑕疵,否則事後即使發現房子有瑕疵,買家也很難向賣屋者求償。劉姓女子與友人合夥投資房地產,由她出面代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以四千三百多萬元向凌姓屋主簽約購買台北市一棟大樓中的十二戶房子,並將其中一戶登記在胡姓合夥人名下,胡在七個月後把這間房子賣給徐姓女子,徐女在五年後...
有不少的建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和代銷公司竟然將建案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並對客戶隱匿建物之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之坪數而出售,這種做法後果嚴重,要負上民事及刑事上的責任。綠竹建設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在新北市三峽區興建「旺族名邸公寓大廈」,委託欣鼎公司製作房屋銷售廣告,設計規劃該房屋之相關配置參考圖代為銷售房屋,建案二樓至九樓的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依建築法令規定,未經申請不得擅自...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王如玄日前遭踢爆投資軍宅獲利,也受到外界高度關注。對此,王如玄日前表示,她的資料都已提供給監察院,在正式登記後就會公布財產,歡迎各界檢驗。而律師黃帝穎則批評,王如玄的軍宅目前已獲利2倍,但當年出售軍宅的老兵們卻未獲得利益,顯然有坑殺老兵之嫌。 王如玄先前遭批低價購入軍宅再轉手,獲取大筆炒房利潤,而國民黨立院黨團則表示,此案已由監察院調查,軍宅之後也是轉手給妹妹,因此並無獲利或不法事實。但民進...
小江與阿花結婚時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小江與阿花於婚後共同買了一間房子,登記在阿花名下,離婚前夕阿花心想既然該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所以不想分配予小江,遂出售該屋予阿明,並簽立契約;小江發現後即於過戶前假扣押該房子,並訴請離婚且依民法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
買方阿孔擔心貸不到七成款項購屋,於簽約時要求『倘非其個人因素,而致金融機構核貸成數未達總價七成者,買賣雙方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賣方亦同意該約定,嗣後因阿孔因家庭因素而想悔買,刻意僅找一間核貸嚴謹且其熟識之金融機構,經該金融機構評估後僅能貸得6.8成,因未貸得七成,故阿孔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然事實上,簽約地政士,日前協尋多間銀行皆能如數貸得七成以上;阿孔悖於誠信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舉,恐難為法所容,倘因而訟爭,阿孔極有可能被認定違約之一...
買房子是門大學問,要買得划算、買得精準,就要避開一些常見的銷售陷阱,以免買房子卻買到一肚子氣。尤其是首次買房的「初心者」更應詳讀,以彌補看屋經驗的不足……房屋買賣從價格、付款、坪數,乃至於買、賣雙方對話交鋒,其實都充滿玄機。若是看屋、購屋經驗較不足的消費者,往往會被牽著鼻子走,難分辨箇中真假。現在,我們就來為您揭露房屋買賣常見的陷阱;請記得,避開、避開、再避開,才能做個聰明的購屋族。陷阱一 車位回補「車位回補」是個行話,意思是房屋每坪單...
一般民眾常以為,不動產買賣時只要交易雙方講好,就可以辦理過戶,常不知第三人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而使交易未必如預想般進行。這種情形在土地是多人共有時最常發生。 所謂優先購買權,即不動產出售時,可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不動產之權利。在民法、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農地重劃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律中都有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包括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都有這項權利。土地如是多人共有,出賣人要賣掉自己的土地持分,應優先通知購買...
買方甲與賣方乙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稅單核下,甲即應給付完稅款,此完稅款給付之約定,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雖有約定稅單核下,甲即應給付完稅款,但不確定稅單何時核下,故給付完稅款之期限實為不確定,自應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務,甲於乙得請求給付完稅款時,經乙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甲始負遲延責任,換言之,乙應先催告甲給付完稅款,甲未為給付,甲才算負遲有延之責,此時,...
阿珠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賣了房子給阿花,並於簽立買賣契約後,阿珠心想這間房子是從小成長的環境,所有的回憶都在之間房子裡,就決定不賣了,於是阿珠解除契約;嗣後房屋仲介公司就向阿珠請求仲介服務報酬,阿珠心想才簽約沒幾天,又沒完成交屋,為什麼要付仲介服務報酬?房屋仲介公司於平常著手於行銷,不斷訪尋潛在的購屋需求者,並分析房地相關資訊,當阿珠委託仲介公司賣房子,房屋仲介公司會立即從潛在的購屋需求者資料庫配對有意願的買方阿花等,讓阿珠快速順利出售...
法律上所謂房屋有瑕疵,是指存在於房屋本身之缺點而言,小張與阿明於買賣契約並沒有就房屋隔壁不能是凶宅有所約定,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本案房屋本身既不是凶宅,小張雖主張因買房子是為了結婚用,相當不吉利,但難以證明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所以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且小張反而遭賣方阿明請求遲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