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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到二○一四年十一月止,房仲業登錄經紀營業員達到四萬四百一十五人,高居規模第二大的連鎖服務業。房仲業店家密集度力拚超商,但服務品質與誠信度卻備受考驗。在房地產消費糾紛中,有六成的消費糾紛來源是房仲業;因此,當你想要買賣房屋時,慎選房仲業者非常重要。 全省房仲業多達六千二百多家,各地精華商圈各大品牌仲介業積極進駐,新興重劃區也提早卡位搶客。這麼多的房仲人員難免會良莠不齊,媒體報導的仲介隱瞞重要資訊、未確認屋狀導致漏水問題...
消費者購買房子,最怕碰到房屋產權面積不清楚,如果產權涉及占用鄰地引發糾紛,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有關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依買賣契約的約定,倘若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則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 法院有個案例,王姓男子將自己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經太平洋房屋仲介賣給林姓女子,交屋後,許姓鄰居向林女反應,這棟房屋的浴室、廚房等部分設施占用許的土地七點六六平方公尺,林女調閱「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與「竣工圖」,經比對証實佔用...
台灣近時地方選舉底定,首長或民代換新者頗多。不論什麼人當上縣市長,必定以交通建設為施政重點。例如原來新北市的三環三線,許多被劃定路線的區段,房地價格都漲了。交通為建設之母,誠哉斯言! 然而,輕軌採高架形態,雖利於沿線繁榮,卻有人憂心對風水不利。實務上如何判定呢?此外,高架道路亦日趨增多,像北市的建國、新生北、市民大道等等,其風水效應值得探討。一來建商可為訂價依據,二來買方可自行考量斟酌。 屋宅的外面種種,風水稱為外六事。距屋宅愈近,...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分別抽檢市內販售的10件木製書桌、書櫃,檢測發現9件書桌、6件書櫃的商品中文標示違反商品標示法,不合格率逾5成;2件書桌、 3件書櫃甲醛釋出量超過國家標準,整體不合格率為25%。 法制局表示,國內現行法規只針對非供加工家具使用的板材訂有國家標準,且由經濟部依商品檢驗法定期或不定期強制檢驗,如有不合格者,得依法處分。然而,目前供製作家具使用的板材雖訂有國家標準,但因非屬強制檢驗項目,經濟部並不會進行例行抽查,檢驗家具是否含有甲醛等...
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可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補徵應納稅額。所以只要是未申報或者刻意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奢侈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101年1月購入台中市土地,於102年3月以660萬元出售該土地給乙君並訂定銷售契約,依照規定,甲君應以實際銷售價格660萬元,並以持有該土地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適用稅率10%計算申報...
個人房屋因買賣取得,或因繼承、贈與取得,於出售房屋計算交易所得時,成本費用計算方式有何不同?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房屋轉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購買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可扣除之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買賣取得:包括購買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否要申報所得呢?國稅局表示,這種情形屬於「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
以往老舊都市計畫圖變形、誤繪及樁位測定錯誤等問題所導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明確的問題,常讓民眾在申辦各項業務時,因為無法確定自己的土地適用何種管制規定而造成不便,甚至在房屋或土地交易時,買賣雙方無法確認土地是屬於住宅區、工業區或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而徒生困擾。 為避免民眾在房屋或土地交易時,因都市計畫不明確造成買賣雙方爭議,新北市城鄉局於民國去年底完成五股都市計畫重製作業,藉此整合該計畫區自 60 年迄今近 40 個都市計畫變更案,釐清現...
國稅局表示,日前民眾詢問,其於103年度將名下6筆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計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孫子A君, 但A君僅支付40萬元價金(受償標的為一般土地),其差額270萬元免除買方應支付價金,該視同贈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即申報時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於扣除額中予以同額扣除。 上述案例,若為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去年11月號令明釋,納稅義務人如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改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給予核實認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或房屋時價之資料,納稅義務人可蒐集下列資料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