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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者,即使為建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方式而取得使照者,但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應按實質課稅原則,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照日的60天內,向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在買賣後將買方變更為起造人、或由地主出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土地交換房屋)、或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以子女為起造人名義(贈與)等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遏止非農民炒作農舍亂象,行政院日前拍板《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確立農舍購買人必須是實際從事農業一年以上的農民身分,但繼承、法拍、贈與則例外,但如現擁有農舍,但不具農民身分者,只要補正農地農用程序,都不受影響。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表示,這次將農舍購買人、興建人都規範為農民,農舍必須併同農地一起移轉,目的就是要杜絕非農民將農地興建豪華別墅的炒作亂象,避免價格飆漲。而為避免法案遭立委施壓阻擋,農村陣線已擬公布,反對禁...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農委會日前修正農舍辦法,將放寬二等親內贈與、法拍取得農地,可不受農民身分限制,遭台灣農村陣線質疑,放寬法拍取得無疑是為有心建商及投資客開了一道炒房後門。 台灣農村陣線指出,農委會開放二等親內不受農民資格限制,在考量現實繼承跟情理的情況下,只要能維持農地農用並嚴格控管,農民團體不會反對;然而放寬法拍取得,將會淪為建商、房仲及投資客有機可趁的大漏洞。 農村陣線研究員陳平軒表示,農舍即使遭到法拍,也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放寬利用假人頭賣房逃漏稅的懲罰,對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或透過贈與方式買賣,如被查獲漏報奢侈稅,只要核定確定前補稅,就可減少裁罰的罰鍰倍數。從寬措施生效後,凡是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較輕的裁罰規定。 財政部日前調整懲處,其中獲准減罰的兩種借名買賣房產情形分別是:一、利用假人頭者如配偶及未成年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是首次違法行為,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處分核定前若已補申報並補繳,再降為0.5倍。二、利用受贈...
財政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排除課奢侈稅之11種案件類型,並自1月9日生效,類型如下:一、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二、繼承人售出因繼承區段徵收,所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三、繼承人售出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
夫妻之間相贈土地,可要仔細精算土地增值稅!雖然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並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指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是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較...
有民眾詢問,103年度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屋,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取得過程中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時價之認定,是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舉例說明,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房地總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受...
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國稅局提醒,非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有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應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 但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非基地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或《住展房屋網...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 但目前持有期間計算已有新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再銷售該不動產,依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林君於101年1月與王君結婚,並於101年5月15日購入房地登記在自己名下,103年 1月15日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