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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報章媒體的大篇幅報導,想必都知道勞工團體在爭取明文規定「周休二日」以及維持七天假不刪除。然而,身為企業經營者,及勞工供作者的你(妳)可知道「一例一休」中的例假與休息日到底差別在哪裡?其實就在休息日比例假有更多彈性,公司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雖然目前勞動部研擬發加倍薪資,卻不必補假。
貳、法的觀點
一、例假日、休息日 及休假日的差異
(一)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二)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就在:(1)可否要求員工加班,以及(2)是否有補班。例假日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而且必須發給加倍工資與補假。但是,休假日僅須徵得勞工同意就可要求上班,且不需補假。
(三)此外,休假日來源有二:法令明定日期的國定休假日(勞基法第37條),以及依年資累積的特別休假日(勞基法第38條)。除勞動節直接寫在《勞基法》外,其餘國定休假日的法源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國定休假日原有 19 天,104年 12月9日 勞動部修改《細則》刪去 7 天,僅剩 12 天 。105年4月8日立法院退回該項修正命令,但如通過所謂的一例一休,配套措施又要再砍該 7 日。總言之,特休日期需勞資協議。而國定假日的穩定性也低於例假日,除緊急事故同例假日外,只要勞資合意就可以停休(勞基法第39條),也可以與工作日互換調假,故休假日法定保障低於例假日。
二、認識一例一休(一) 《勞基法》原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勞工一週有一天「例假」。但是,只有一天例假,對勞工來說是不夠的,為了能夠確實休兩天假,行政院為了為了落實周休2日並且推動全面週休二日。新的具體做法是:休假二日中,只有一天是「例假」,另一天則是「休息日」,簡稱「一例一休」。勞動部擬將《勞基法》規定,改為1天例假、1天休息日1,比「週休二例」更彈性,若勞工同意,僱主可安排在休息日上班,但要加倍發給工資2。
(二) 這次爭議就在修改《勞基法》第36條規劃,原條文明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但修改為推動周休2日,將「1日例假」增為「1日例假、1日休息日」,而這二個的差異就在:
1、例假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要求勞工銷假上班,否則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就算勞工自願領再多加班費出勤,雇主仍然違法。休息日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上班。2、但是,關於出勤補償上卻出現差距:例假上班者,僱主應發給加倍工資,還要給勞工補假。休息日上班者,勞動部研擬也發加倍工資,但不必補假,導致休息日停休上班門檻低於例假,補償也較少,勞工難以真正周休2日。
三、爭議點在推動「一例一休」的同時,行政院也提出了配套方案: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之規範,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明定「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換句話說,制度上確立「一例一休」前提下,考量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全國一致之規定。原本19天的國定假日,須刪除其中7天,也就是「砍七天假」。這七天被刪除掉的假是:1/2(元旦隔天)、3/29(青年節)、9/28(教師節)、10/25(光復節)、10/31(蔣公誕辰)、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
緣由在2016年之前,勞工每年享有19天的國定假日,公務員則是11天。理由是兩者的法定工時不同。勞工是「雙週84小時」,公務員是單周40小時。不過,2015年修法時,把勞工的工時降低為單週40小時,變得跟公務員一樣了。資方因此要求,那國定假日不能那麼多,也要砍七天。不過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明定「五一勞動節」仍保留使勞工可多放一天假。
(二)什麼叫做休息日?「休息日」對《勞基法》而言是一個新名詞,不像「例假」有法令的充分保障(因此引發擔心,若政府沒有修法保障「休息日」,「休息日」恐怕會被雇主濫用拿來加班,讓「一例一休」變成「偽週休二日」)。從而,勞工團體也質疑「休息日」是政府為了幫資方剝削勞工創造出來的名詞,在勞資雙方協商能力不對等下,勞工會被迫在「休息日」上班,而老闆還不需要付出跟「例假」一樣高的補償成本。叁、建議之道
一、往昔僱主可排前7天的首日和後7天的末日為例假,造成期間可連上12天班,105年8月起全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850萬名勞工,只要連續上班7天就屬違法,恐遭處2到30萬元罰鍰。二、例假(不一定要在星期日)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要求勞工銷假上班,否則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就算勞工自願領再多加班費出勤,雇主仍然違法。
三、休假日(國定假日)穩定性也低於例假日。除緊急事故同例假日外,只要勞資合意就可以停休(但工資須加倍發給),此外也可經由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互換對調(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四、針對休息日,話說雖採「一例一休」,雇主雖可要求勞工(所有)休息日都出勤,然而必須付出的人事成本將包括:(1)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2)同時,「休息日工作之時間,納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計算」之衝擊下,雇主於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恐需更為審慎評估。
五、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來說,其內部行政人員或不動產經紀人員,或可能與經紀業者間存有勞基法適用情形,故有關上述「一例一休」新規範實應及早調整工時,強化人力資源運用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