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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請別人幫忙「代理」各項事務處理很常見,小至代領補辦之身分證,大至代為簽約動輒百萬千萬的買賣房交易,但代理人能做哪些事?又本人究竟有無真正的授權意思?稍不留意都可能衍生爭議!在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可能會有請他人「代理簽約」的情形,並會檢附授權書以茲證明。但授權書究竟是否真的為本人親簽?又或是代理人所簽的?此時如在不清楚之下就會產生糾紛!安新建經履保業務經理張凱智表示:「過去曾處理過買方的女友自稱代理男友出面簽約,嗣後悔買,買方本人...
「有人說遇到好鄰上天堂,而若是惡鄰則真的就不堪其擾」,現代人工作及生活壓力大,不少人睡眠品質不佳,若再加上惱人的噪音干擾,更是雪上加霜,安新建經履保業務經理張凱智表示,惡鄰居不是無法可管,若噪音情況過度嚴重,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鄰居改善甚至強制遷離。當隔壁鄰居半夜大聲撥放音樂或是電視聲音開超大聲時,真的另人難以忍受,不論在精神或生理上都是種折磨。惡鄰居直接迫害社區安寧,甚至嚴重影響住戶生活品質,民眾往往一忍再忍,安新建經履保業務...
壹:問題的提出相較於過往,在房地產交易紛爭中凶宅的類型大多集中自買賣物件,租賃服務潛在需求調查統計,出租過程中,有超過4成的房東對入住後房客管理感到憂心。筆者同時觀注近年來租賃紛爭動態,除了上開情形之外,凶宅租賃的法律爭議也逐漸上揚,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房地產交易及租賃案件增加,有關法律權益、凶宅的瑕疵,自然也受到承租方的關注。本文有關於凶宅租賃法律爭議,是以租賃契約雙方在租賃期間因發生非自然死亡所導致的『凶宅』瑕疵為探討核心,臚列幾...
以《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為核心壹:問題的提出相較於107年6月27日施行的包租代管條例,《住宅法》更具有強烈落實社會住宅政策目的社會法性質。依據《住宅法》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106年1月間將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其免納綜所稅額度,每屋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實施年限為5年。換句話說,這項稅捐優惠措施,目的在鼓勵更多房東釋出空屋,以達成蔡政府8年設立20萬戶社會住宅的...
台灣違章建築的情形,猶如春風吹又生,不勝枚舉。像是這樣公寓違法改建套房出租牟利,到處可見。幾年前,台南市一名房東因未違法變更房屋格局講熱水器安裝在密閉陽台出租,導致5名女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06年11月新北市中和一棟老舊公寓4樓,晚間突竄出猛烈火舌,還往上竄燒到5樓,由於4、5樓共隔成28間小房間分租,平時租客有10多人,火警發生時租客紛紛倉皇逃生,但有9人逃生不及,送醫搶救不治,另有2人輕傷,初步研判分租套房木造隔間和頂樓加蓋是造成嚴重傷亡主因...
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淪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於106年6月28日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之施行日期,於6月28日同步施行。明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加強客戶審查、留存交易紀錄、主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事件等事項。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多屬於中小企業組織,對於法令遵循層面因應能力不足也不夠即時,本文擬以專磚引玉探討該次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
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可以不用負擔保之責任。法院判斷買方是否「明知房子有瑕疵」,主要看契約的約定;倘若契約中有「依現況說明書記載交屋」或是「買方充分認知,絕無異議」,或「買方已充份認知並同意以現況買賣」之類的記載,並且買方在上面簽名蓋章,都可以証明買方「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室內違法隔間為套房郭姓買家在四年前購買王姓屋主名下的桃園一棟房子,雙方過...
民眾購買預售屋時都要先簽「訂購單」,繳交定金,再跟建商擇期簽訂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但「訂購單」中充斥許多不公平條款,內容不利於消費者,與平等互惠原則有違,簽訂購單時要特別注意。樺福建設開發公司在六年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推出一棟預售住宅大樓,陳姓、鄭姓等四名民眾分別購買,跟樺福建設簽「訂購單」並繳交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的定金,但樺福建設遲未出面與四人簽立正式買賣合約,雖屢經催促仍拒不履行,四人於是提起訴訟,要求樺福建設加倍返還...
許多民眾買賣房屋都會委任房仲代理簽約,但房仲雖然獲得授權為代理人,在契約上仍必須以買家(或賣家)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始直接對於買家(或賣家)本人發生效力。王姓房仲於三年前獲得柯姓女子授權,讓他就坐落嘉義的一筆土地與賣方林姓男子簽訂買賣契約,柯女答應負擔一百萬元的仲介費,林姓賣家也在契約中同意如果他違約,要支付王違約金二百六十七萬元,林姓賣家並當場收受定金支票二紙。王姓房仲指控,柯女及林姓賣家迄今不履行買賣合約書所載義務...
一般委託售屋契約都會訂有「禁止私下成交」條款,避免售屋者規避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但委託房仲賣屋,性質上是屬於民法的「居間」行為,房仲本應媒介成功才能請求報酬,「禁止私下成交條款」卻讓房仲即使未媒介成功也有報酬,違反民法「居間」規定的原則;因此,法院對「禁止私下成交條款」約定都從嚴解釋。目前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有兩種,「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專任委託在委託期間內,禁止屋主自行出售,不得私下成交;而一般委託銷售並沒有這種規定,很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