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動產稅制,大致上來說,房地產稅是在買賣與持有房地產時,須繳納的租稅,依性質可分為:持有稅(Property Tax)、交易稅(Transaction Tax)以及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壹:概 說「持有稅」,是指持有房產期間要繳的稅,最主要有地價稅、房屋稅。「交易稅」,就是買賣當時,買方、賣方依據規定該繳的稅,例如交易時,買方應繳納契稅、印花稅,賣方則要申報繳納交易所得(舊制則有特銷稅的規定);契稅,是買方依照房屋的契約價格,乘上 6% 稅率,繳納給地方政府。印花稅,乃是買方依照稅基「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的 0.1%,貼用印花稅票,繳納予地方政府。至於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或舊制的特銷稅)最大差異點是,賣方繳給中央。而且依據實際的銷售價格(實價)(稅基)核課之。
至於資本利得稅,就是賣出房地產後,因為交易而產生所得,而必須繳交的稅,分成「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相較於持有稅的稅基「公告地價」不同,「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是「土地公告現值」則是每年重新調整,依據計算後的土地漲價總額,乘上稅率,上繳地方。「房屋交易所得稅」的稅基是「房屋評定現值」,也是每三年重新規訂一次。乘上「各地核定標準稅率」(各地區不同)。在舊制時期,因賣出房屋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要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合併申報。房地合一新制後則採分離課稅方式。
因此來說,我們先針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土增稅的繳納義務人,以及土增稅繳納基準時點的計算,作如次說明,使大家對此類的稅負有基本的認識!貳: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時機及範圍
根據《土地稅法》有關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下列情形應課徵土地增值稅:1、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 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及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設定典權時: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土地稅法規 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3、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4、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叁:土地增值稅之繳納義務人及代繳
一、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明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比如遺贈、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二、除了明訂土地增值稅的繳納義務人之外,還有代繳人的情況。詳細來說,
1、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2、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例如法院判決確定、經調解成立得單獨申報之權利人。
3、此外,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
肆: 針對土地增值稅應留意
實務上常見,地主與買受人為某一宗土地達成地主淨拿(賣清的)○○金額,任何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土地增值稅及費用,概由買受人負擔。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當事者之間的約定仍然有效力。不過就稅法上來講,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稅法規定,此公法上義務人不可以由買賣雙方約定而排除適用。也就是說,地主日後不可以以此免除繳納土地增值稅義務、也不可以買賣契約約定逕自要求稅局變更納稅義務人。在簽訂買賣合約時,須倍加留意做專業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