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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所得比好高 買房緩一緩?

房價所得比是用住宅總價(中位數)除以家戶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倍數愈高,則房價的負擔能力愈低。例如,臺北市2017年第一季的房價所得比是15.5倍,代表在臺北市買一間中等的房子,需要花15.5年的所得,就是媒體上常說的不吃不喝15.5年。

這個指標新聞關注度高,但是翻遍所有研究臺灣房價的相關論文,在做完統計驗證後,都會得到這樣的答案——所得跟房價漲跌沒關聯。為什麼跟我們想的不一樣呢?

若用臺北市的國泰房價指數與房價所得比做比較,參考右圖,可以發現兩個奇怪的地方:第一,國外的研究數據認為房價所得比3~6倍為合理,但臺北市的房價幾乎沒有低於6倍,即使SARS過後,號稱買房的黃金時期也超過這個水準。

其次,房價與房價所得比同步一路往上走,代表所得沒增加,房價卻持續上漲,且持續了約15年的時間,從來沒有因為指標超標而導致房價修正。


這個指標本身是有意義的,可以用來解釋現象,反應人民的居住權利是否被保障,需要參考這項指標的人會是政府的相關人員,若人民居住的負擔太高,可以推出一些相關的政策,例如興建平價住宅或是保障自住型需求政策等等。但它不宜拿來作為個人決策指標,討論現在適不適合買房的依據。因為從過往數據來看,觀察房價所得比這項指標,沒有辦法提供任何的幫助。

例如看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三個地區的房價所得比走勢。臺北市從2006年第一季,新北市和桃園則從2009年第一季,房價所得比開始大幅攀升。從現在回頭看,這個時候都是房價的起漲點,指標卻顯示市場過熱,不應該買房。當年若持續追蹤這項數據,以它為標竿,消費者是否敢進場呢?

每個城市應該有不同的適用數據

還有另一個原因,在於臺灣合理的房價所得比到底是多少並沒有定論,把不同地區或是不同國家的房價所得比拿來比較,意義並不大。這就好像股票的本益比,不同類股、不同公司,市場會給予不同評價。

房地產市場也一樣,某些地區地廣人稀,某些地區地狹人稠,每個城市合理的房價所得比並不同,就像房價所得比8倍到底是高還是低?在臺北算是很低,但若出現在臺南,卻是一個歷史高點的數字。

若直接訂立合理的標準值為3~6倍,而不細分每個城市的個別狀況,就會發現臺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從來沒合理過,也就無法拿這個數據做為調控房市的參考了。


結論

描述現象≠解釋現象,房價所得比對於個人的買房決策並不是好用指標,買不買房還是回歸個人需求較好。

本文摘自房地產數據達人李奕農新書『我的房價最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