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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囤房稅2.0」政策,針對非自住住家稅率調整最高達4.8%,並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力拚9月送立法院審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則提醒修法4大重點,同時呼籲納稅人各項稅目優惠條件都有不同,千萬別搞混。
雖然現行之法令,對於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範本就為全國3戶,但因以往將房屋稅視為地方自治權,在查核實務上較難勾稽辨識,過往非同一縣市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可能會有重複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的錯誤情形,未來預期將改採全國歸戶機制,代表國人在全國各地購置的房屋,包含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擁有者將歸戶統計戶數,將更加精準統一。
▼會計師提醒「囤房稅2.0」重點。(示意圖/pixabay)

供自住使用的的房屋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一戶,並排除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高價房屋,可適用調減稅率為1%,而高價房屋的標準則預計參考「豪宅限貸令」。
另外,財政部每年度皆會公布住家用租金標準,若房東申報之租金收入達此標準,則房屋稅率也可以調降最多1.2%,減輕約2.4萬元之房屋稅金。
實務上,往往會有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戶房產,因產權複雜而無法進行處理利用,針對此情形的非自住房屋亦可適用較輕稅率。而為保障建商成屋合理的銷售期間,本次修法預計給予建商2年之寬限期,雖調高最低之房屋稅率為2%,但也將於寬限期成屋之稅率調降為3.6%,不至使得建商成屋於全數適用最高稅率4.8%。
▼一戶自住、房東都有望減稅。(示意圖/pixabay)

現行每年5月1日開徵前一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屋稅,並且按月稽核調查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預計未來採取地價稅的課徵方式,改採年度課徵,並以基準日持有者及使用情形做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及稅率,統一課徵,而有例外情形再自行提出特殊稅率申請。
陳建宏也提醒,土地交易中多有供自住使用的優惠稅率,但每一法令所規定的自住定義並不完全相同,除了皆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使用的基本條件,並且有戶籍登記的年度要求,各項稅目規範都有所不同,千萬別混淆搞錯享有優惠之法律要件。
▼各類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適用條件。(圖/勤業眾信提供)

陳建宏指出,「有土斯有財」使房地產一直是國人財富投資與傳承的喜好標的,但隨著房地合一2.0、平均地權條例乃至於房屋稅差別稅率的研議,除應審慎提前進行不動產資產配置及活絡計畫評估外,也要通盤考慮自身的實際需求、資金運用情形、投資策略、稅務影響等,作出全面性的綜合評估以面對日新月異的修法改革。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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