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房不成還被補稅罰款!借名登記兩頭空——法院不認產權、國稅局認定贈與
【M傳媒/調查報導】
「錢是我出的,房子當然是我的。」這句話,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
台北一名父親10年前出資購買房產,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10年後父子翻臉,父親拿出匯款紀錄、繳稅證明,理直氣壯告上法院要討回房子。結果法官判敗訴。
不動產以登記名義人為準,借名登記屬例外,主張者須負舉證責任。」父親只有匯款紀錄,卻拿不出書面契約證明雙方當初確實約定「只是借名登記」錢是你出的,但房子是兒子的。
最高法院認證:出錢不等於擁有
很多人以為「誰出錢,房子就是誰的」。
最高法院歷年判決實務明確指出,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誰就是所有權人。主張「借名登記」的人,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有「借名合意」光是匯款紀錄、繳稅證明,根本不夠。
書面契約、房屋由誰管理使用、租金由誰收、權狀由誰保管,這些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依據。如果這些證據都不在父親手上,匯款再多也是白搭。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只是內部債權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賣給別人就是「有權處分」。
白話文:就算你能證明房子是你出錢買的,只要兒子把房子賣了,你連要回來的資格都沒有,只能回頭向兒子求償,還不一定拿得到錢。
真實案例:借名登記舉證不足,弟媳敗訴、繼子敗訴
兄長離世爆借名登記,弟妹控繼子狠奪遺產
弟妹主張兄長是為避開貸款限制而「借名登記」,訴請返還房產。結果舉證不足,法院判決全部敗訴。法官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至使法院確信借名關係存在,其訴請返還房產於法無據。
新竹米粉世家爭產,媳婦求償敗訴
丈夫猝逝,婆婆轉賣廠地,媳婦主張「借名登記」要討回來。新竹地院敗訴。 不動產以登記名義人為準,借名登記屬例外,主張者須負舉證責任。媳婦拿出的帳戶明細,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存在。
千萬房產借名登記惹禍,弟媳挨告喊「是公公買給孫子」
這是最離譜的一件。弟媳主張房產是「公公買給孫子的」,結果法院認定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登記名義人已無繼續持有房產登記利益的法律上原因,判決弟媳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一樣是借名登記,有人敗訴、有人勝訴,關鍵是「你有沒有辦法證明這是借名登記」。
稅務地雷:直接登記孩子名下,國稅局認定「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明確指出,如果是父母自行出資購屋,再直接指定登記子女名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視同贈與不動產。
贈與價額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不是照實際成交價。國稅局舉例:房屋成交1,800萬元,房地現值800萬元,父親自行購屋再登記兒子名下,贈與總額就是以800萬元計算。
M編觀察
房價可以漲10年,親情卻可能在一場爭執後完全變樣。 諷刺的是,借名登記的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登記的人」身上。錢是你出的,但你要證明「當初只是借名」這個證明門檻,讓無數父母在法庭上欲哭無淚。
要送就送,要借就寫清楚。 家人之間最怕的不是沒有感情,而是只有感情、沒有證據。當感情沒了,剩下的就只有法官看著匯款紀錄對你說的那句話:「錢是你出的,但房子不是你的。」
【M傳媒/調查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