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15句租屋話術藏風險!押金收3個月、電費1度6元、租補就漲租 5大租屋權益一次看

房東15句租屋話術藏風險!押金收3個月、電費1度6元、租補就漲租 5大租屋權益一次看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租屋市場常見房東以租金行情、房屋管理及設備維修等理由,向房客提出各種租賃條件。「押金要收3個月」、「電費一度6元」、「申請租補就加租」、「房子賣了下個月搬走」等說法,可能涉及現行住宅租賃契約規範。

M傳媒整理15句房東常見話術,從租金押金、電費、租金補貼、修繕隱私到退租結算,說明租客應掌握的法律權益。

押金最多收2個月

「這間很多人排隊看,今天就要決定」、「附近都租2萬元,這間1萬8已經很便宜」,主要透過市場行情與競爭情況促成租賃。

租金可以由雙方議定,但「押金要收3個月,這是我們的規定」就涉及法律限制。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住宅租賃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例如月租1萬8,000元,押金上限為3萬6,000元。

須依當期平均電價計算

「電費一度6元,大家都這樣收」,是分租套房常見的收費說法。

2024年7月15日實施的租屋電費新制規定,新簽住宅租約若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每度收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載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若非按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該期電費單總額。

因此,租屋電費應以實際帳單與約定方式計算,並提供必要的電費資訊。

租期內禁止任意調漲

「申請租補,租金就要另外加」、「申請租補會害房東被查稅」,容易影響房客申請補貼的意願。

內政部已明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禁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的條款。

住宅租賃契約也規範,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亦不得透過不當條件限制房客依法申請補助。

符合條件的公益出租人,還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房東負有修繕責任

「房子很新,設備壞掉都是房客負責」、「漏水很正常」、「冷氣壞了你自己修」,涉及住宅維護責任。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出租人應提供符合約定居住使用的住宅,並保持適合居住的狀態。

設備故障原則上須依契約與損壞原因判斷。屬於房東應負責的修繕,經房客定相當期限通知仍未處理時,房客可依法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符合規定下扣除租金。

「我自己的房子,隨時可以進去看」,則涉及承租人的居住安寧及隱私。房東進屋應有合法理由,並依約協調必要的進入時間。

退租須依法處理

「房子要賣了,下個月搬出去」、「租約還沒到期,我想漲就漲」,涉及租約存續與履約責任。

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原有租賃契約是否對新屋主繼續有效,須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規定、租約期間及相關條件判斷。

「住過一定有耗損,押金扣一半」、「退租一定要重新油漆」、「押金等找到下一個房客再退」,則涉及押金返還與損壞賠償。

自然使用耗損與可歸責房客的損壞應分別認定,房東應依實際費用結算,在房屋返還及租賃債務清償後返還剩餘押金。

M編觀察

房東可以合法設定租金、管理房屋及要求房客履行契約,但押金、電費、租補、修繕與退租都受到相關法規約束。

住宅租賃條件應在簽約前明確約定,設備現況與費用收支應保留紀錄,才能兼顧房東財產權與房客居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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