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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ay 文/梁博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南區國稅局指出,房地取得日要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因此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能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指出,房地取得日要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因此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能併同計算。(資料照片)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2017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外,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
編輯著作/陳曼羚 文/陳曼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地是來自配偶贈與,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的房地如果是來自配偶的贈與,而配偶又是繼承取得該房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又因配偶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於2018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而該屋2020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2022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若其欲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預售簽訂期間不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均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隨房地合一2.0上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的課稅方式也在今年出現重大變革,不過諸多相關規定,讓許多企業看得是一個頭兩個大,「有看沒有懂」。高雄國稅局表示,往後營利事業在出售不動產上,適用的課稅方式會因為該筆不動產的「取得時間」及「出售時間」而有所不同,企業申報時要特別留意。 國稅局解釋,今年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可能會碰到適用舊制、房地合一稅1.0或房地合一稅2.0等三種情況,至於究竟適用何種稅制,首先...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7月1日生效,規範房地取得日、交易日認定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交易認定以「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準;特定股權交易則以「交割日」為準。境內法人或個人在持有不動產2年內售出房屋,均課徵45%房地合一稅;房屋持有時間超過2年、未逾5年則課徵35%。 申報作業要點中,另對於自地參與都更、危老,並分回房屋者,明定其房屋持有期間的計算將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如果是以「自住」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地合一2.0即日起正式上路,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健全房市發展,為避免「錯殺無辜」,已公布相關子法,個人及營利事業的短期不動產交易行為,若符合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可以免除重稅,適用20%稅率。 根據財政部公布子法,共列個人7種、營利事業4種,合計11種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的「非自願因素」豁免樣態。個人的7種樣態中,有6種延續舊版房地合一稅規定,包括個人因調職及非自願離職、遭他人越界建...
短期投資客逃命潮剩三個月!立院財政委員會7日針對房地合一稅2.0修法黨團協商做出決議,考慮到子法規與法制作業,房地合一稅2.0施行日期設定為今年7月1日。 另外,財委會也通過臨時提案,針對五年內完成危老重建與都更情況,若有出售可比照非自願因素適用20%所得稅率。財政委員會完成房地合一稅2.0黨團協商,後續法案將送入二讀程序,最快下周可三讀通過。 房地合一稅2.0回溯至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2.0。短期交易課35%以上重稅,由二年延長為五年,...
打炒房,政府準備祭重拳了。立法院財委會3月29日初審通過房地合一稅2.0,確定回溯至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2.0。短期交易課35%以上重稅,由二年延長為五年,即二年內出售課45%,超過二年、未逾五年出售課35%。 不過,房地合一稅2.0上路日期將交由朝野黨團協商。最有可能的時間點為今年7月或明年1月。 根據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重拳將揮向哪裡呢?首先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與現行1.0版一致,回溯自2016年後取得房地起算,自...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向該處詢問,若出售原先持有的房地,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若經相關單位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 (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 ,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該局以該民眾情形舉例,該民眾原出售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