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新建房屋供自住使用,但卻遭課徵非自住用房屋稅率。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雖新建房屋供自住用,但該民眾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只能適用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其餘都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哥哥經營小吃店,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沒有報租賃所得,該局參考了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2,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房屋是由他本人與哥哥共同繼承的祖厝,因其在外謀生所以請哥哥代...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交易了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但自行計算後認定交易為損失,沒有所得,故不需應納稅額,就沒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結果遭處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個人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房地,如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召開華榮市場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會中部分委員及居民針對救災及停車交通等議題提出建議。北市都更處回應,針對此次疑義會於下次都審大會拿出數據來說明,消除民眾疑慮。 華榮市場已被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為海砂屋,考量周邊及使用圖書館與市場的民眾安全,加上周邊建物老舊密集、公共設施缺乏,故將進行都市更新,未來將提供超級市場、圖書館、公共托育、停車場,並提供公共住宅。 此外,北市府表示會依居民意見,審慎評估納入日托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東在出租房屋時,難免為遇到房客中途解約、進而沒收房客押金的情況,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未中途退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房東們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北市非法日租套房超過兩千家,日前北市觀光局率先訂定非法旅宿裁罰標準,即日起針對屢犯不斷的非法業者,除了罰鍰外,還得連續處以高額怠金,更嚴重將會斷水斷電,開鍘非法旅宿決心強硬。 觀光傳播局觀光產業科科長陳雅慧表示,過去抓到非法旅宿雖有開罰,但部分業者仍持續經營。北市府接下來打算要強硬執行,訂出裁罰要點,非法旅宿將面臨罰鍰並勒令歇業,如果仍持續經營,可連續處以20萬、30萬高額怠金,且必須一次繳清,若仍不歇業,將可斷...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的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售價比例共同分攤。 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新竹縣內建案,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00多萬,雖與地主約定銷售的廣告費全由建設公司來負擔,但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應該依售價分攤給房屋跟土地,故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調減甲公司廣告費。 國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有民眾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但卻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繳款書,國稅局對此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若未繳清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國稅局說明,第二個情形中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課徵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05年3月20日出售其於103年5月20日買賣取得之房地,但未於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經本局核定林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10...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新制房地時,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二年以內房屋、土地,都屬出售新制房地。 而新制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出售新制房地,應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