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可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但並不適用財政部頒定的43%費用率。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的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的房租,仍算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的押金就是違約金,為其他收入,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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