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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計算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於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免稅土地交易所得,經該局查得該房地是於2014年7月登記取得,2015年底簽訂出售合約,且於2016年1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地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於日前公告,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內皆可免徵地價稅,該局表示,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為原來之使用,則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有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在重劃期間仍繼續使用,則無法免徵地價稅。 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土地買賣承買人未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又再行訂約出售,被查獲遭受處罰。 該處說明,承買人A,向土地所有權人B承買土地,雙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也沒有至地政機關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再將該筆土地出售予第3人C,雙方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原土地所有權人B及承買人C名義,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今年11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應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依「土地稅法第5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依照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賦稅署補充,今年12月1日及12月2日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但若納稅義務人遲至12月3日...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於昨日(10/31)發布解釋令,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是土地稅減免規則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今年9月25日前提出申請,才得於今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明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賦稅署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與全體繼承人的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的土地,若以繼承方式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登記者,稅務局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於限期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婚前各自擁有適用自用稅率的房地,但夫妻結婚後,婚前各自擁有依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地,於婚後僅一處能夠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僅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結婚結婚後,僅有一處得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的隔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就是可由當事人選擇在贈與土地時「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不課徵」僅是本次土地移轉時不課徵,當未來該筆土地要移轉給第三人時,將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來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由於夫妻贈與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增稅並非真正免稅,未...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了加強查核防止有心人事逃漏土地增值稅,台北市政府稅捐處自今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與社會福利事業及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合作,積極查核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的使用情形。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以下條件者,於移轉時得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明確記載法人解散時,其盛餘財產歸屬於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