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對此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應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另依同法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情形等規定。而「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僅對地價稅及房屋稅有優惠的適用,因此民眾雖然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但仍屬出租行為,都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補充,儘管土地增值稅無法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只要承租對象符合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承租規定,且出租人為房地所有權人,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房地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仍得適用減徵或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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