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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許多房仲售屋廣告不寫屋齡,問也不清楚回答,這樣算廣告不實嗎? 民眾在售屋網查詢物件發現,許多房仲在刊登房屋銷售廣告時,經常只強調精美的裝潢照片,卻刻意淡化或隱藏屋齡資訊。等到消費者被吸引後進一步詢問,才發現原來是屋齡高達三、四十年的老屋。這種行銷手法是否構成廣告不實?消費者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本文將從法規面、市場實務及消費者自保策略進行分析。 一、售屋廣告為何不明顯露出老房屋齡資訊? 1. 行銷策略 先吸引點擊,再...
房仲隱匿重大建設資訊致賤賣房屋 專家揭自救三步驟 一名自香港返台的林姓民眾(化名)投訴,指控房仲業者刻意隱瞞周邊重大建設資訊,導致其房屋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成交。此案凸顯不動產交易資訊不對等問題,引發各界關注。 ■ 事件始末 林先生於今年3月委託某知名房仲公司出售台北市精華區房產。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後,雖有買家出價,但林先生認為價格過低未接受。其後房仲以「促成交易」為由,提出降低服務費至8萬元方案,林先生最終同意以接近首次出價的條件...
買房怕錢不夠?3步驟精算『銀行貸多少』避免簽約後資金缺口! 「看到喜歡的房子,卻不確定自己買不買得起?」「簽約後才發現銀行貸不下來,頭期款不夠怎麼辦?」買房最怕的就是「錢的問題」沒算清楚!這篇文章教你 「用最簡單的方法」 算出銀行能貸多少、自備款要準備多少,讓你 「看房不白看、出價不心虛」,避免簽約後才發現資金不足的慘劇! 1. 如何知道銀行能貸款多少? 銀行核貸金額主要取決於 「房屋價值」 和 「貸款人條件」,你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評...
房仲圈掀「檢舉風暴」!新北地政局證實接獲20餘件投訴 業者急撤廣告自保 近日新北市房仲圈瀰漫一股緊張氛圍,一場突如其來的「檢舉潮」讓業者人人自危。群洋國際地產 總經理 張惠山 指出,這場風波起因於網路平台上的成交物件廣告未及時下架,遭有心人士系統性檢舉,甚至有傳言指出已有業者遭開罰6至30萬元不等罰鍰,引發業界熱議。 新北市地政局證實,近期確實接獲約20餘件針對臉書房仲廣告的檢舉案件 但經初步查證,僅10餘件在檢舉時仍可查見刊登資料。地...
台南市加強房仲廣告管理 籲業者自律下架過期資訊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近日針對房仲業廣告管理發布重要提醒。由於北部地區近期出現大量房仲廣告檢舉案件,南市府特別呼籲業者應自律審查廣告內容,避免觸法受罰。 廣告管理重點規範 委託契約為前提: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有效契約後才能刊登銷售廣告 資訊即時更新:委託到期或物件已售出時,應立即下架或標註「已售出」 完整揭露資訊:廣告需註明經紀業名稱及經紀人員真實姓名、證號 常見違規樣態 未簽約即先...
富比士地產王記者蘇茵慧/台南報導 近期北部地區傳出房仲業界遭大量檢舉未下架廣告情事,引發關注。為強化經紀業管理及落實資訊透明,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強調,對於檢舉案件之受理,如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未檢附具體事證者,將依規定不予受理,以避免惡意不實檢舉,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之浪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刊登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上開規定,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以...
文/蔣巧薇 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日前正式徵求「南機場單元三公辦都市更新」案出資者,住都中心13日舉行招商說明會,估計招商金額32億元,興建高14層的住商大樓,更新後價值67億元以上。 南機場整宅屋齡逾50年,共有2,100多戶,每戶室內面積僅8至10坪,且所有權分散。台北市住都中心2015年設立駐地工作站,2020年社區成立更新會啟動都更,2021年轉為公辦都更案。 本案基地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2段及其附近巷弄,總面積達3,898平方公尺,為中正區難得的...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因應房市熱絡,不動產銷售廣告多元化,台南市地政局統計去(2021)年度不動產經紀業違規裁罰情形,共計有18案,其中以刊登廣告未註明經紀銷售及廣告不實,占10件最多。 根據去年度不動產經紀業違規裁罰情形,刊登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及銷售廣告不實,計有10件、租賃案件實價登錄逾期5件、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廣告銷售2件、非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1件。台南市長黃偉哲提醒業者,在刊登廣告內容時,應注意廣告用語的中立性與真實...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公布去年度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住宅服務業違規裁罰情形,總計裁罰34案,罰款金額達200萬元。桃園市地政局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規定廣告應註明業者名稱,促使業者對其廣告內容負責,並便利消費者辨識廣告刊登者,註明業者名稱雖是小動作,對消費者來說卻很重要,但業者在刊登廣告時,常因經驗不足、便宜行事或不慎疏漏,而未落實法令規定,桃園去年就因此裁罰15案,罰款...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減低不動產消費糾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苗栗縣府將於12月份起擴大不動產經紀業廣告(含實地)查核,並表示不動產經紀業應確實重新檢視並依事實修正所刊登之不動產廣告,以免違反條例規定遭受裁罰。 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前2項規定者,依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