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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東在出租房屋時,難免為遇到房客中途解約、進而沒收房客押金的情況,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未中途退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房東們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
無預警解任王幗英 存證信函、刑事自訴步步進逼永豐金董事長翁文祺上任後宣示要推動溫和良性改革,近日卻決議解任吹哨人王幗英並對之發動刑事自訴,讓人不禁懷疑永豐金究竟是要落實公司治理,還是只是整肅異己?去年永豐金捲入鼎興牙材詐貸案後,以永豐金控前財務長張晉源為首的吹哨者,接連舉發多起關係人交易弊案,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金控前總經理游國治等多人遭起訴。外界原以為在新任董事長翁文祺的管理團隊組成後,內部應已趨穩定,不料永豐金卻於10月20日深夜發...
惡房東張淑晶驚傳重出江湖,繼續以慣用技倆欺騙不知情的房客。同時,全台又傳出幾起行徑惡劣的「租霸」,霸佔租屋、或將房子搞爛,人卻消失無蹤。遇到惡房東、惡房客,到底要怎麼處理才有用……近年來,租屋糾紛頻傳,惡房東與惡房客事件令人為之氣結。像惡房東張淑晶藉各項名目扣房客押金不還,雖然房客經訴訟討回公道,但若是不熟法律的人,就活生生被她騙個團團轉。俗話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一點也沒錯。如果懂得法律,就能在租屋之前詳擬契約,儘量杜絕...
6月初一個正午,三位私校老師走進台北舊城區的一棟大樓,「勞動部」三個燙金大字反射熱辣的陽光,格外刺眼。離情依依的畢業季,老師們理應正陪著學生準備畢業典禮,他們卻因學校違法不續聘,正等待第四次勞資裁決。一年來,他們跑遍教育局、教育部、勞動部、法院,透過議員、立委陳情,甚至上書監察院;學校仍無視主管機關糾正,拒絕將他們復職。這是一群因私校董事貪贓枉法,而失去學生的老師。 私校貪贓枉法 令人咋舌去年此時,擔任導師的陳老師剛帶學生結束國中會考...
一般民眾常以為,不動產買賣時只要交易雙方講好,就可以辦理過戶,常不知第三人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而使交易未必如預想般進行。這種情形在土地是多人共有時最常發生。 所謂優先購買權,即不動產出售時,可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不動產之權利。在民法、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農地重劃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律中都有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包括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都有這項權利。土地如是多人共有,出賣人要賣掉自己的土地持分,應優先通知購買...
毀壞無法居住 依法可提前解約【畢務潔╱台北報導】1個人在外租房子已經夠辛苦,若遇到颱風租屋處被吹毀該怎麼辦﹖專家表示,房東須負起修繕責任,在合理的修繕期間內租金可協調減免,若房東不予理會,可自行修繕,再將修繕金額於租金內扣除,但如果毀壞狀況已嚴重至無法居住,則可依法提前解約。租屋處若因為颱風導致損壞,可跟房東商量減免租金。范厚民攝颱風季時《蘋果》接獲讀者投書,租屋處颱風過後嚴重受損,不知道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利。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
屋主委託房仲售屋的底價為一千多萬元,房仲找到買家親自與屋主面議後,雙方同意以九百九十萬元成交,屋主事後反悔,以售價低於委託底價為由,認為買賣契約違反委託銷售契約的底價,買賣契約並未成立,這場爭議究竟誰有道理?蕭姓女屋主在前年六月委託合億房屋仲介銷售台北市的一棟房子,原本委託銷售價格為一千二百八十萬元,嗣後蕭姓女屋主將銷售底價調降為一千零五十萬元,合億房屋找到張姓買家與蕭姓女屋主當面議價,以九百九十萬元成交,並當場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看屋是大學問,不過勤能補拙,多看幾遍有益無害。以下6大技巧可幫助大家快速掌握看屋的訣竅。技巧1看屋時間點很重要,不同時段透露不同訊息如果房仲業者告訴你「屋主很忙,只能晚上看屋」,看屋後若對這間房子有興趣,下訂之前,一定要趁白天到附近遛一遛,仔細觀察周遭環境。我的一位朋友在晚上看屋數次後簽約,之後某個白天,才發現頂樓有30支以上的基地台天線,後悔已經太遲。■【白天看屋重點】外在環境主要看有無嫌惡措施(如焚化爐、加油站、電塔、變電所、基地台等...
有夢最美,但對於想藉桃園航空城題材炒作航空城區域農地的徐姓男子而言,炒作航空城土地等於是一場惡夢,讓他在半年內損失二百四十八萬多元。桃園航空城開發案涉及二千多公頃農田受影響,目前桃園航空城已審定都市計畫,但是尚未核定,還要再經過聽證會程序後,進入區段徵收審議小組審查核定,才會啟動土地徵收作業。但投資客已經大舉介入,桃園市大園區的農地已炒翻天。有意炒作航空城地林姓男子在前年委託房仲出售他所有坐落桃園縣大園鄉的土地,徐姓男子有意投資炒作...
違建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更有隨時拆除之危險,買方既已明知有此危險而仍願買受,自非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故不得主張被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 《案例》買方透過仲介以新台幣380 萬元向賣方購買某房地及其頂樓增建部分,買方在購買當時就該頂樓增建部分曾經詢問過賣方是否曾經收過「違章建築查報(拆除)通知書」,當時賣方向買方說從未曾收過,因此買方以為該頂樓違章既然未曾遭到檢舉查報,應該不會被拆除,所以同意購買該房地及其頂樓增建。惟買方購買該房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