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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但常常發生的是,買賣雙方協議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或由價金先行墊付,惟日後買賣不成立時,買方卻無法順利退回稅款,造成糾紛。因此買賣雙方要事前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可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以維護自身權益。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惟實際上買賣移轉案件常會發現,買賣雙方協議...
某婦人幫丈夫作保租房子,後來丈夫在屋內上吊自殺,房子成了凶宅,房東以房子價值減損,向該婦求償,法院認定價值減損18%,判該婦賠償61萬餘元。自殺雖然傷害的是自己的生命,但卻足以使房屋變成凶宅,造成房屋價值的貶損,不僅自殺者對房東會構成違約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保證人及繼承人也會因此而連帶賠償。
將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明定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
某大廈管委會同意中華電信等4家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頂樓住戶以未經同意,打官司要求拆除,法官以管委會的同意及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算數,必須經頂樓住戶同意,判4家電信業者拆除基地台。法院審理時,4家業者都抗辯,基地台的架設,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生效,無須再經頂層所有權人同意,主張不用拆除。法官審理後,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頂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在外牆等其他樓層者,應經同樓層區分所...
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可知,土地增值稅是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所有權的移轉為其稅捐客體。所謂移轉,除設典的情形外,指所有權之移轉而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行為,無論有償或無償,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再者,土地增值稅是依漲歸公之原則,對因土地自然漲價所得利益所課徵之稅款,因此只要有自然漲價所得及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事實,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除有不課徵的法定理由外,均應...
新北市一名男子買了一戶社區大樓,沒想到入住後才知道,曾發生過第一任屋主的兒子墜樓死亡的事件,該名男子認為賣他房子的第二任屋主及房仲,沒有事先告知房屋是凶宅,讓他遭受損失,要求前任屋主要負侵權賠償或減價200萬元,且仲介及仲介公司應連帶賠償,雙方對簿公堂,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姓男子無法證明死者墜樓的原因是意外或自殺,且死者是從陽台墜樓,送醫後才死亡,買賣標的物並不是陳屍處,再者林姓男子也無法證明房屋有價損,故林姓男子買到的並非凶宅,判他敗訴...
齊先生辛苦存了多年的薪水與投資獲利,終於累積到成家的頭期款。透過仲介的介紹,在看屋過程與金額上都認為賣方誠意十足,決定買下新北一處中古屋。正當地政士準備進行雙方簽約時,賣方卻表示如果不使用價金履約保證,價格可以再低一點。經驗十足的地政士覺得疑點重重,便提醒齊先生可能產權或是賣方有問題,因為履保是以公正第三方角色保障價款,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金額。齊先生心裡警鈴大響,辛苦存的錢是無法承受任何一點意外的…。何謂價金履約保證?履保...
違建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更有隨時拆除之危險,買方既已明知有此危險而仍願買受,自非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故不得主張被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 《案例》買方透過仲介以新台幣380 萬元向賣方購買某房地及其頂樓增建部分,買方在購買當時就該頂樓增建部分曾經詢問過賣方是否曾經收過「違章建築查報(拆除)通知書」,當時賣方向買方說從未曾收過,因此買方以為該頂樓違章既然未曾遭到檢舉查報,應該不會被拆除,所以同意購買該房地及其頂樓增建。惟買方購買該房地後,...
仲介當初說可以貸到七成,結果銀行核貸額度不足,買方因貸款成數不足等理由,認為仲介以不實之資訊施用詐欺使其陷於錯誤,而主張撤銷契約;本件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買方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本件買方主張仲介當初告知系爭房屋總坪數有23.07坪、每坪單價27萬元,以為可以貸到七成即440萬元,但最後銀行認為系爭房屋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僅記載16.56坪(不含公設面積),所以最高僅願意核貸300 餘萬元,因此買方主張仲介於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並未提出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
根據民法契約自由化的精神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契約版本,房屋買賣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管是一般委託或是專任委託,都無不可,但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皆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規範,消費者所得到的保障不會有差別。而專任約的私下成交罰則只是委託銷售規則的一小部分,還有更多屬於仲介的義務在其中,因此,專任約並非只是為了處罰而存在,而其更深的意義應在於信賴才專屬委託。因此,契約拘束力的存在,是契約的本質,不是因為專任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