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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民法規定

一共有:116筆"民法規定"結果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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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地價值288億 繼承權利睡著了

新北市土地價值288億 繼承權利睡著了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根據地政表示106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已於 8 月 1 日開始列冊管理,目前尚有許多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在列冊管理期滿前,都還可以盡速辦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根據新北市地政局今年第二季被繼承人計4,642人、土地22,538筆、建物計809棟,依201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總價值達新台幣288億餘元,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將由各地政事務所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倘列冊管理期滿後仍無人辦理繼承登記,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

明知房子有瑕疵還買,不得向賣家求償

明知房子有瑕疵還買,不得向賣家求償

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可以不用負擔保之責任。法院判斷買方是否「明知房子有瑕疵」,主要看契約的約定;倘若契約中有「依現況說明書記載交屋」或是「買方充分認知,絕無異議」,或「買方已充份認知並同意以現況買賣」之類的記載,並且買方在上面簽名蓋章,都可以証明買方「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室內違法隔間為套房郭姓買家在四年前購買王姓屋主名下的桃園一棟房子,雙方過...

新北市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  總值達288億

新北市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 總值達288億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北市106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將由各地政事務所自4月1日起開始公告至6月30日止,共3個月。今年度公告被繼承人計4,642人、土地22,538筆、建物計809棟,依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總價值達新台幣288億餘元,相關公告清冊可於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或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里辦公處及地政局網頁查詢。 地政局表示,依據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

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

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只要「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這二個要件雙方達成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但法院認為,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數額較鉅,並非僅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為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成立,尚待就各期價金付款方法及不動產交付日期、稅捐負擔、是否點交等交易重要事項進行議定後,達成合意,契約才能成立。台中地方法院最近有這麼一件案例可供參考。林姓女子在五年前透過友人向吳姓女子表示要購買吳女的土地,林女表明欲以一...

大巨蛋解約倒數? 北市府:不適用

大巨蛋解約倒數? 北市府:不適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北市大巨蛋案延宕近一年,讓台北市長柯文哲數度遭批。民進黨議員王世堅日前召開記者會,痛批柯文哲明明可依《民法》第495條,以遠雄逾期未完工、安檢未過及破壞古蹟等違約事實提出解約,根本不必面對370億的天價賠償。呼籲柯文哲應把握法律追訴期的最後四天,否則也只能稱他「沒用的傢伙」。 北市體育局回應,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北市府與遠雄間的法律關係應優先適用「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如契約未載明...

發現房子有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

發現房子有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

消費者購買房子,在交屋時應從速檢查所受領的房子,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倘若買受人怠於通知,法律上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劉姓女子在四年前向焦姓男子購買台北市的房子,去年她要將房子轉售時,發現這棟房子因遭鄰居房屋擴建占用,有坪數短少情事,她說當年以一千四百六十萬元向焦男購屋,現在因坪數短少,她被迫以一千零五十萬元出售,售屋給她的焦男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賠她四百多萬元。買房子應從速檢查焦男則辯稱,他交付給...

契約載明「現況交屋」的法律效果

契約載明「現況交屋」的法律效果

買賣中古屋時,很多的契約中都會寫著依「現況交屋」,一旦在契約上簽了字,賣方交屋後,在法律上即屬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賣方就沒有「不完成給付」之問題。除非賣方故意不告知房屋有瑕疵,否則事後即使發現房子有瑕疵,買家也很難向賣屋者求償。劉姓女子與友人合夥投資房地產,由她出面代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以四千三百多萬元向凌姓屋主簽約購買台北市一棟大樓中的十二戶房子,並將其中一戶登記在胡姓合夥人名下,胡在七個月後把這間房子賣給徐姓女子,徐女在五年後...

買到房子有輕微漏水,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嗎?

買到房子有輕微漏水,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嗎?

若漏水發生在交屋前,該漏水就是民法上所稱的「瑕疵」,賣方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按民法規定,物有瑕疵時,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如何認定有「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情形?通常是以瑕疵是否能修繕,以及若賣方被解除契約,所發生造成的損失遠大於買方的損失,此時就多會被認定為「解除顯失公平」,而本案輕微漏水並不嚴重,應屬於可修繕,買方就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颱風吹毀租屋處 房東須負責修繕

颱風吹毀租屋處 房東須負責修繕

毀壞無法居住 依法可提前解約【畢務潔╱台北報導】1個人在外租房子已經夠辛苦,若遇到颱風租屋處被吹毀該怎麼辦﹖專家表示,房東須負起修繕責任,在合理的修繕期間內租金可協調減免,若房東不予理會,可自行修繕,再將修繕金額於租金內扣除,但如果毀壞狀況已嚴重至無法居住,則可依法提前解約。租屋處若因為颱風導致損壞,可跟房東商量減免租金。范厚民攝颱風季時《蘋果》接獲讀者投書,租屋處颱風過後嚴重受損,不知道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利。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

避開惡房東之完全攻略本

避開惡房東之完全攻略本

台灣房價居高不下,有越來越多人選擇當租屋族,輕鬆解決「房事」問題。不過,租屋時難免會遇到一些鳥事,最近爆出的張姓女房東涉嫌設局敲詐房客事件,讓租屋市場的亂象再度受到關注。如何避開惡房東,也因此成為重要的課題。台灣租屋的相關法令不夠完善,依現行法令規定,租屋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按:消費者保護法是規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糾紛,而房東只是個人,並不是企業,因此租屋糾紛不適用消保法),租屋契約中也沒有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官方現有的租賃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