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體育局回應,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北市府與遠雄間的法律關係應優先適用「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如契約未載明,才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建法」為依歸。加上大巨蛋案本身為BOT契約,並非典型在建物完工後,即交回市府的承攬契約,因此與民法規定的權利義務有所差異,故不適用此條款。
該局強調,由於遠雄違約事實明確,因此市府除了就此缺失強烈要求該公司依契約第19條規定具體改善外;若無法達成北市府對於公安的要求,雙方契約的第21條亦有終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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