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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漏報

一共有:129筆"漏報"結果被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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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沒賺到 還要報稅嗎?

賣房沒賺到 還要報稅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交易了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但自行計算後認定交易為損失,沒有所得,故不需應納稅額,就沒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結果遭處罰。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實施,個人交易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新制課稅範圍內的房地,如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

房東收取違約金 應申報其他所得

房東收取違約金 應申報其他所得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東在出租房屋時,難免為遇到房客中途解約、進而沒收房客押金的情況,對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房東因房客未中途退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房東們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43%,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 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

檢舉房東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檢舉房東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涉嫌逃漏稅。對此該局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的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檢舉人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

房地合一稅  交易損失仍要申報

房地合一稅 交易損失仍要申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實施至成,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該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

海外財產交易收入  有報稅了嗎?

海外財產交易收入 有報稅了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經濟全球化及投資管道多元化的趨勢下,個人常可經由多元投資管道買賣國外金融商品進而獲取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相關規定,海外所得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

合建分屋分配利益 建商應開發票!

合建分屋分配利益 建商應開發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如經政府查獲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利益分配不均時,建商從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起,漏報的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由於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屬銷售行為,銷售額應以換出入貨物的市價取高者認定,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銷售額應為相等,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價應等同地價(土地免營業稅)。 該局提醒...

預售屋認賠殺出 報稅可扣除交易損失

預售屋認賠殺出 報稅可扣除交易損失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房市景氣不佳,不少民眾買在房價高點時的預售屋物件,常因近期房價走下坡遭套牢,不得不認賠殺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就接到民眾詢問,表示於104年底購入的2700萬預售屋,因105年時急需資金週轉,故欲以2500萬出售,該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該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或移轉該資產,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

土地徵收補償費 免徵營業稅

土地徵收補償費 免徵營業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民眾詢問:自家土地遭政府以協議徵收方式取得使用權,其取得的補償費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回應,因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非屬營業人的銷售收入,因此可免開發票及徵收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解釋,政府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且使營業人因而取得補償費收入。則可因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徵收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在取得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

借名賣屋避奢稅 罰緩減輕 

借名賣屋避奢稅 罰緩減輕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放寬利用假人頭賣房逃漏稅的懲罰,對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或透過贈與方式買賣,如被查獲漏報奢侈稅,只要核定確定前補稅,就可減少裁罰的罰鍰倍數。從寬措施生效後,凡是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較輕的裁罰規定。 財政部日前調整懲處,其中獲准減罰的兩種借名買賣房產情形分別是:一、利用假人頭者如配偶及未成年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是首次違法行為,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處分核定前若已補申報並補繳,再降為0.5倍。二、利用受贈...

違規買賣未過戶地 小心稅上加稅

違規買賣未過戶地 小心稅上加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看民眾在買賣土地時,常為省卻麻煩或規避稅負,未依規定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完成產權移轉,就直接將土地轉售。但這類交易標的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利』,因此權利交易所得依規定無法免稅,必須併入綜所稅報繳,如此一來非但無法避稅,反而可能稅上加稅,偷雞不著蝕把米。 南區國稅局日前提醒,民眾購地後如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出售,除會導致出售所得無法抵免所得稅,且應申報繳納綜所稅,還得因漏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