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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尼莎」與「海棠」颱風接連襲台,對南部地區造成重大災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李瓊慧表示,民眾受災情形符合減免規定者,可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或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 房屋稅部分,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106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課稅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14日起陸續寄送,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及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稅捐處表示,為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除信用卡繳稅需按各發卡機構訂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高雄市政府於106年3月15日公告調整106年期房屋稅開徵適用的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自10萬元提高為10.5萬元,預估有8千多戶可提前1、2年享受免徵房屋稅優惠。 稅捐稽徵處說明,私有房屋原依相關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3月初財政部為解決房屋稅課稅門檻多年未調整情形,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授權地方政府可視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前...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台北市稅捐處日前宣布,將自本月起至3月31日止,對已核准記存土增稅的列管土地辦理年度清查,如發現有再行移轉等情事,將依法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企業或金融機構在進行公司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併購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也可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申請記存土增稅。日後如該土地再移轉時,則由併購後取得土...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土地稅籍並維護租稅公平,該處已展開今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主要針對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地及減免稅土地等進行查核。 該處表示,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的土地,如有使用情形變更,導致不符規定或原本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改課地價稅;否則經查獲除應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稅捐處...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隨著傳統消費習慣轉變,不少民眾紛紛在家經營起網購生意。不少網路賣家都有疑問,若在家中從事網路平台交易,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認定?對此高雄市稅捐處釋疑,只要該房屋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使用,即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指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因為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因此仍准繼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家中的停車位如需交換贈與,是否該課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釋疑,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交換、買賣、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由於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因此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均需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稅率從2~6%不等。;但因都會地區多屬如公寓、大廈式的大樓建物,也就是法律上的「區分所有建物」,因此只要交換時兩方權...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強化或美化住家品質,民眾常在室內外進行更換門窗、外牆拉皮等整修工程,不過整修後是否需再申報房屋稅,卻是民眾的一大困擾。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釋疑,若整修僅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中的「改建」範圍內,將不必申報房屋稅。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已有房屋稅籍的建物,若是內部整修、換裝門窗,或是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的「改建」範圍,因此不需辦理房屋稅申報;而依建築法第9條第3項規定,...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許多民眾常面臨夫妻二人各擁有不同地點的房地,且有一方與成年子女戶籍也設至其擁有房地的行政區,不知是否能比照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疑問。對此高雄市稅捐處回應,只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且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均可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以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不少民眾向私人賣家買房自住時,常疑惑為何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也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對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的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而變更納稅義務人自應有其法定原因,非依法不得變更。 稅捐處進一步舉例,若民眾向私人賣家承購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自住使用後,為戶籍遷徙需要,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發現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自己,問題可能就出在未申報契稅。 該處表示,即使民眾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