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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必知:房屋稅、地價稅「生存期間比例扣除」節稅關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若在死亡當年度仍有 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依 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 計算應納稅額,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合法降低稅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繳的稅捐,可列為遺產扣除額。但需注意的是: 地價稅 課稅期間為 每年1月至12月 房屋稅 課稅期間為 每年7月至次年6月 因此,計算時...
黃先生來信《蘋果》詢問,之前用父親名下的地蓋房,起造人登記自己,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承辦人懷疑是父母出資興建,要求繳交贈與稅,但因當初有跟父母談妥未來會把錢還給他們,若主張借貸會比較有利嗎?正業代書事務所地政士鄭文在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皆以贈與論,沒辦法主張為借貸,但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是由自己的資金償還,則不在此限。鄭文在建議,較保險的節稅策略,應善用父母每年各220萬元的免稅額...